劉X義故意殺人案--辯護詞
案情摘要:2005年X月X日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X義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因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2006年X月X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吉刑終字第X號刑事判決書以故意殺人罪改判劉X義死刑,現案件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岳成
律師事務所接受劉X河(被告人劉X義的弟弟)的委托,指派盧潁中、王偉作為本案被告人劉X義的辯護人,接受委托后,我們認真閱讀了全部案卷,現就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吉刑終字第47號刑事判決書存在嚴重程序違法,事實認定嚴重錯誤,死刑判決存在多處疑點,量刑畸重的問題,對此案中的錯誤應于死刑復核中及時糾正。
一、本案二審中存在嚴重程序違法,應立即予以糾正。
1996年3月19日,最髙人民法院頒布實施關于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人民法院可否直接改判死刑立即執行的答復法函(1996)39號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本案就屬于此種情況:劉X義一審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劉X義死刑。依據以上司法解釋,本案應發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重審。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是一種明顯違反程序法的行為,它直接導致了實體處理的不公正,這種明顯的程序錯誤應及時糾正。
二、本案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死刑判決存在多處疑點
1、本案作案兇器問題
本案作案兇器認定存在嚴重錯誤:現在在案的兇器不是真正的劉X義殺人兇器,現在真正的兇器已由劉X義前妻秦X翠于2006年6月30日晨找到(見所附照片,從照片上可以明顯看出該刀明顯不同于在案刀子:在案刀子的刀刃上有兩個突起,現找到的刀子上沒有。),吉林省汪清縣警方于2006年6月30日晨六點趕到,并將涉案刀子取走,但汪清縣警方卻拒絕進行鑒定,理由是案件已結,劉X義也承認在案刀子是殺人兇器!多次交涉無效,秦X翠只好于2006年7月20日向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提出真正的兇器已找到,此案可能存在錯誤,請求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糾正汪清縣警方拒絕進行鑒定的行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也以案件已結,有問題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予以推托。辯護人認為,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對案件是不負責的,漠然處之,沒有盡到相應的義務,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理應對這一重大疑點高度重視,予以及時澄清。
事情的真相是:劉X義當時是在徐軍用刀刺自己時,就用刀先從正面刺傷了徐X,徐X趴在了地上,劉X義又朝徐軍背部桶了兩刀,然后逃離了現場。現場遺留的刀是徐X的,絕不是劉X義的!劉X義從案發現場逃至妻姐秦X蘭家中時,妻姐秦X蘭一家人都勸他自首,劉X義向秦X蘭出示了刀子,并答應自首,出了秦X蘭家門后,劉X義將刀子扔到了秦X蘭鄰居倉房頂的瓦上,之后劉X義對兇器之事始終說法前后矛盾,就是怕牽連了妻姐秦X蘭。而本案--一個被告人被判極刑的命案,至今真正的兇器尚未確定,這是此案的一個重大的漏洞!確定了真正的兇器,將有助于證明劉X義所述是事實,還原案件的真相。找到真正的兇器,就能說明,劉X義一再提出對現有兇器進行指紋鑒定的必要性,也能說明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存在明顯的錯誤,證明陳X貴、穆X靜等人的證言是錯誤的,有可能是故意編造的!
徐X手中有刀說明他是有非法目的的,也說明原來的偵査活動關于犯罪現場僅有劉X義一人持有兇器的認定有明顯失誤,也說明劉X義確是為了正當防衛刺傷徐軍的,這也說明陳X貴、穆X靜等人關于徐軍并未持刀的證言是一派胡言,是為了有意掩蓋事實真相的。
2、現在案刀子的鑒定也存在明顯漏洞。
若偵査機關和法院認定無誤,現在案刀子應至少捅了徐軍六刀(還捅了李X哲和趙X坤幾刀),刀子的刀尖、刀背、刀身及刀柄應是遍布血跡(趙X坤2005年1月29日第四頁:我還看見歌廳老板從我胸部拔出刀時刀刃上沾著血的),而可笑的是汪清縣公安局的法醫技化鑒2005年第03號鑒定書中稱僅在尖刀根部沾有少量血跡?!而尖刀根部沾有少量血跡正好說明這把刀不是殺人兇器,是徐軍傷害劉X義未遂使用的刀子,其根部的血則是徐X被捅傷后滴在刀子上形成的。對這樣的疑點為什么偵査機關就未發現呢?
汪清縣公安局的汪公法醫鑒字第038號鑒定書認定劉X義左手中指掌關節背側受傷,并構成輕微傷,劉X義的傷明顯是受到徐X(或其同伙)攻擊所致。
3、關于徐X的被殺問題
當時,劉X義退至歌廳大門外時,徐X正候在門外持刀等候著他,絕對不是劉X義追殺徐軍,而是徐軍持刀欲繼續侵害劉X義。檢察院使用追殺的字眼,使劉X義的行為性質發生了根本改變,使劉X義的行為成了對未進行侵害和反抗的徐軍的濫殺,有意增加了劉X義行為的主觀惡性,現在現場出現了兩把刀子,其中一把明顯就是徐軍的,劉X義行為正當防衛性更加突出,劉X義只能承擔防衛過當的責任。
如果當時徐X有逃跑的意思,那么,他完全可以趁著劉X義與趙祿坤打斗時逃出,正是由于不甘心這次滋事的失敗,徐X才持刀在門外等候,這時劉X義和徐X面對面站著(見王X文2005年1月27日筆錄),繼續進行了搏斗,但在2005年6月8日筆錄中王X文又改口說徐X是在倒地后與劉X義面對面的,王X文證詞的(可疑)改變直接造成了法官判斷的改變,使法官誤以為劉X義是在徐X逃跑時,從背后襲擊了徐X,而不是兩人在搏斗中劉X義傷了徐X。結合本案案情,王獻文第一次證言是較為可信的,而他在第二次證言中,也提到兩人撕扯在一塊兒,證實了當時劉X義和徐X在出租車前是經過了一番撕打的,徐X手里確實有刀,王X文對事發經過并非一清二楚,當時他的車停在火焰山串店門前,距鑫吉利歌廳大門30-40米遠,他只是看到那男子用手打徐軍的上身部位5,6下,不知道劉X義當時是否用了兇器,而且他為了看清情況,把車子調頭,開近鑫吉利歌廳,這就錯過了對其間細節(案發經過非常短暫)的觀看,王X文不能證明徐軍被殺的全部經過,徐X被殺的真實經過成了本案的又一疑點。
鑫吉利歌廳門前停著的出租車,都是緊貼著大門,距大門只有五六米遠,只要有人出來,司機就會認為是搭乘出租車的,所以抗訴書中關于徐X欲上出租車的認定是完全錯誤的,陳X貴的證言也是完全違背事實的。
三、劉X義的行為屬正當防衛,其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屬防衛過當,應依據刑法規定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在一審判處死緩的情況下二審改判死刑顯屬不當。
1、2005年1月24日晚事件系李X、李X哲等六人尋釁滋事在先,無端挑起糾紛并率先動手,繼而引發嚴重沖突,李X、李X哲等人于案件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不論是在言辭上還是在行為上,均是李剛哲等人率先挑起糾紛。案發當晚李X哲等六人來到案發地點鑫吉利歌廳,在被告知無包房時即開始罵人,先是針對服務員髙石義,接著對劉X義不停辱罵,然后便是拉扯劉X義本人,多人圍攻劉X義一人。
陳X貴在證言中指稱,看見從樓下上來五、六個人,他們到2樓吧臺處問歌廳的人有沒有空包間,劉X義說‘沒有了’,這時其中一男子對劉X義說‘別人來就有房間,我們來就沒有’,接著就和劉X義吵吵起來了……,(陳X貴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2頁)李X第一個動手打了劉X義眼睛,劉X義用手捂著眼睛……(陳富貴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3頁),可證明李X哲等人口頭滋事在先,動手也在先;
甚至有李X作證證實李X哲先挑起事端李X哲就不愿意了,對老板說:‘別人來玩有包間,為什么我們來玩就沒有’,接著李X哲先跟歌廳老板吵吵起來了……張X的筆錄也曾明確己方多人對劉進行攻擊的事實:李X哲就跑回去,在1樓大廳,李X哲、徐X、李X等3個人跟歌廳老板干了起來,……我看見李X哲、徐X、李X等3個人正圍著歌廳老板打,都是拳打腳踢的……(張X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4頁)
穆X靜并證實:我在旁邊用手拽李X哲的衣服(上衣、皮夾克)、不讓李X哲去打仗,但李X哲還是跑了回去,我把李X哲的皮夾克給拽下來,沒能拽住李X哲。接著在歌廳1樓樓梯口處打了起來……(穆X靜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4頁)
2、在案件過程中,趙X坤、張X、李X、李X哲、徐X一方多人動手對劉進行圍攻。
根據趙X坤、張X、李X、穆X靜及證人陳X貴、于X榮的筆錄,案發當時歌廳一方有且僅有劉X義一人動手,而對方則是趙、張、李、穆和李、徐共六人:……這時八男子用手抓住劉X義的頭發往下摁頭,用腳踢打劉X義,旁邊有B男子和李X(D男子)也用腳踢打過劉X義……(陳X貴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3頁……當時李X、李X哲、徐X、趙X坤等人跟老板撕扯在一起……,同樣印證了己方動手群毆劉X義事實(穆X靜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4頁于X榮的筆錄并證實,隔著歌廳玻璃大出入門看到有7,8個人正在里面打仗,他們從歌廳最里面的樓梯口處一直打到了初入門這邊……(于X榮2005年1月27日筆錄第2頁),說明劉是個人對抗李X哲等多人;
陳X貴也是對劉X義進行圍毆的滋事者之一,是與趙X坤、張X、李X、李X哲、徐X一伙的,當時就是他們一起約好進行挑釁滋事的:事發后有人(蘇X東)向劉X義前妻秦X翠提出:若秦X翠肯拿出四萬元錢,他就可以把證明李X、李X哲、徐X一伙預謀滋事的人提供出來,并說李X、李X哲、徐X一伙事先在一個冷飲店預謀好了要來鑫吉利歌廳滋事,秦X翠認為出錢取證不妥,就沒敢進行取證。由于陳X貴也是對劉X義進行圍毆的滋事者之一,所以他的關于劉X義的責任及李X、李X哲、徐X-伙手中無刀的證言也是不可信的。
3、被害人一方并非來鑫吉利歌廳正當消費,而是為了報復尋釁。
在此案發生之前,2005年1月中旬某天的下午約18點,李X哲就曾到鑫吉利歌廳滋事,打傷了一名服務生,當時吧臺報了警,由大川派出所處理,李剛哲向服務生賠償100元;李X哲干當晚21時,又一次返回,當眾辱罵劉X義和服務生,并揚言讓你們歌廳干不成!,罵完后悻悻離去;一個小時后,李X哲又帶著一名無業人員(蘇X東),返回了歌廳。當眾讓蘇X東打劉X義和服務生,并揚言要砸歌廳,劉X義再一次撥打了110,警察到場后,他們才被勸走,臨走時,還放話說還要來歌廳打你們,保證讓你們干不長!。2005年1月24日晚事件之所以發生,不能排除李X、李X哲等六人因之前舊怨而報復生事,李等人確有此方面動機,其間脈絡明確,有跡可循。張X的筆錄也說明了該問題今年1月中旬,我和李X哲一起上鑫吉利歌廳玩時,李X哲曾動手打了歌廳服務生,后來派出所調解處理,賠償男服務生100元,這錢還是我借給李X哲的(張X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7頁);穆X靜也承認,今年1月中旬,李X哲、張X、我、張X對秦等4人上鑫吉利歌廳時,李X哲和男服務生發生了沖突,后來大川派出所調解處理,李X哲賠償了男服務生100元(穆X靜2005年1月25日筆錄第6頁),綜合秦X翠等人證言,可印證李X哲與鑫吉利歌廳存在舊隙,此次借機生事,其來有因。這也恰可說明歌廳之所以不為其提供服務。有鑒于此,‘劉X義的行為雖有悖法律,但確實是忍無可忍,是為了維護企業的正當經營,對他們的這種一再的尋釁滋事回擊,決非是無端的殺人行徑。
事發當天,秦X翠稱包房已滿確實出于無奈,是報著惹不起還躲不起的心理,這正好給了李X哲、徐X等人以借口,開始進行滋事,劉X義發現被害人一伙來鬧事后,就馬上讓前妻秦洪翠報警,秦X翠讓由X霞撥打了110報警(見預審由廣霞筆錄)劉X義和秦X翠十分害怕被害人一伙,依照前一次的經驗,他們報警就是希望警方馬上趕來,制止對方的尋釁行為,根本沒有故意加害對方的動機。
4、以上三點均說明,當時劉X義確實處于遭眾人圍攻的弱勢地位,為了使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免受侵害,劉X義不得不進行防衛,其傷人屬防衛過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案發時劉X義面對的是五個人的圍毆,被打懵了,為了自衛他才拿出了刀子,刺傷了他人,之后造成他人死亡,確屬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的認定發生毆斗時在力量對比上劉X義明顯處于弱勢是正確的,但這個認定不夠準確,因為雙方起初不是毆斗,僅是被害人一方圍毆劉X義,劉X義的行為最終造成對方重大傷亡應屬防衛過當,所以,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的死緩判決,是較為公正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不顧劉X義防衛過當的事實,加重了對劉X義的處罰,是不符合罪刑責相適應原則的,明顯畸重,是顯屬不當的。
四、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量刑明顯畸重,裁判不公。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最髙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1998)8號第一條(二)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該解釋第三條規定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兩審人民法院都認定劉X義是自首,但在量刑中,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卻錯誤地將自首情節拋開,將一審較為合理的自首情節認定和裁量推翻,加重對劉X義的刑罰,改判死刑,這是明顯的裁判錯誤。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1999年10月27日,法[1999]217號第二條規定……(一)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標準。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中,被害人尋釁滋事在先,劉X義進行了正當防衛,作案后劉X義又投案自首(這是法定從輕情節),所以不應對劉X義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劉X義系初犯,以前從未受過行政和刑事處罰,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公民,相反,受害人一伙中,李X哲一周前剛到鑫吉利歌廳進行過滋擾,無故打傷一名服務生,后被警方勒令賠償損失100元;李X因搶劫罪被判刑四年六個月,案發前兩個月(2004年11月24日)才剛剛走出監獄;而且,李X哲一伙是醉酒后闖入歌廳的(李X在筆錄中承認自己喝醉了酒),劉X義因被多次滋擾,又被毆打,出于激奮,傷害了對方,劉X義行為屬激情犯罪(非預謀犯罪),屬防衛過當性質,又有自首情節,被刑事拘留后認罪態度較好,有悔改表現,劉X義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并不足以承受死刑,劉X義應承擔與其行為相適應的刑事責任,量刑時的酌定情節,也應充分予以考慮。案發后,劉X義的前妻秦X翠積極與被害人協商賠償的事宜,并與法院一起對房產進行了評估(見所附證據),后因被害人撒回了民事賠償訴訟,另行起訴解決民事賠償問題,所以雙方的民事賠償仍在協商中。但劉X義的積極的賠償態度可在一審中明顯看出。至今,劉X義的前妻秦X翠仍愿意在依法確定合法賠償數額的前提下,變賣房產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確實存在明顯的程序和事實認定上的錯誤,量刑畸重;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生命一旦被剝奪就不可復生,為貫徹我國的死刑政策,保證適用死刑的準確性,統一死刑標準,堅持少殺、慎殺,防止錯殺,我國在刑事訴訟中立設了死刑復核程序,規定了死刑判決必須經過死刑復核程序核準后才發生法律效力,其目的就是要慎重適用死刑。辯護人期望最高級人民法院能為民請命,為公民的生命權而糾正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錯誤裁判,維持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保證法律的尊嚴和公平!
附:
劉X義前妻秦洪翠于2006年6月30日找到的刀子照片
汪清縣公安局的法醫技化鑒2005年第03號鑒定書
汪清縣公安局的汪公法醫鑒字第038號鑒定書
延邊州中級人民法院委托資產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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