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訴某汽車城公司加油站拆遷補償糾紛勝訴案
廣州分所王靜巍
【摘要】
A公司與B區糧食管理所簽署《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同》,后由于B區政府為支持某汽車公司項目用地征用了加油站用地,導致原《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后來,A公司一直未能重新取得新地塊以建設新的加油站,也沒有收到加油站相應的補償費。最后A公司提起訴訟并勝訴,申請強制執行取得補償款。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A公司與B區糧食管理所簽署《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同》,租賃加油站經營權30年,后由于B區大力發展汽車項目,需要征用土地興建企業廠房,加油站恰好位于征用之列。B區人民政府就此次征地多次召開相關各方會議,根據2004年3月B區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精神,區政府答應解決加油站的新址問題。2004年9月,A公司與汽車城公司簽訂《補償協議》,合同約定一次性給予拆遷補償費250萬元,并自停業拆除之日起至搬遷重建加油站正式開業經營之日止給予每月7萬元的標準支付經營損失,期間按照營業員8人每人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用工損失補償費。汽車城公司在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為A公司辦妥重建加油站的報批報建手續,并負擔因此發生的費用。若汽車城公司逾期支付拆遷補償費、經營損失補償費和用工損失補償費的,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項的0.5‰支付滯納金,超過60天A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在A公司多次要求汽車城公司盡快按照協議履行義務,為A公司重新選擇新站地塊并支付經營損失和用工損失的補償費用后,B區政府和汽車城以該站未辦理長期保留規劃手續,依法不能獲取經營性賠償,且土地產權屬于B區糧食管理所,拆遷賠償對象應該是B區糧食管理所為由拒付。最后,A公司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部分勝訴,支持A公司要求支付到截至起訴之日的經營性損失合計241.8萬元;駁回A公司要求汽車城公司支付拆遷補償費250萬元。理由是該地塊產權人是糧管所,A公司無法獲取不是A公司產權的土地補償。最后A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關于經營性損失241.8萬元的經營性損失,以拆遷補償費非土地補償費為由,增加支持汽車城公司支付拆遷補償費250萬元。在二審判決后,汽車城公司不執行,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雙方和解結案。
【法律分析】
本案焦點有兩個:一是《補償協議》的效力問題,二是加油站拆遷補償費與土地補償費的界定問題。
關于合同效力問題,A公司與B區糧食管理所于2000年10月簽署《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同》約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國家征用油站土地,而征地發生在租賃期的第一到第十年,則因此獲得的全部補償費歸A公司,而征地行為發生在租賃期的第四年,補償費根據上述約定應歸A公司所有。另外,A公司與汽車城公司于2004年9月簽訂的《補償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補償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
在加油站拆遷補償費與土地補償費的界定問題上。2004年9月,A公司與汽車城公司簽訂的《補償協議》協議約定汽車城給予A公司拆遷補償費250萬元,此款并非土地補償款。而在2000年10月A公司與B區糧食管理所簽署《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同》約定A公司在有效期內可獲得因土地征用的全部補償費。因此,A公司要求的拆遷補償費250萬元依據充分。
【
律師建議】
本案是目前加油站拆遷補償問題的一個典型案例,在開展這方面工作時要注意如下幾個方面問題:
―、油站拆除前,必須與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補償協議,協議中明確補償項目細化,特別需要明確土地補償和經營補償款的支付方、領取方及支付期限問題。在油站拆除后及時跟蹤補償款支付,對延期支付的,需及時去函追討并保留追討文件記錄,必要時付諸訴訟,避免因政府拖延時間造成超過訴訟時效,在日后通過法律途徑追討時因時效問題喪失勝訴權。
二、在租賃經營加油站時,需在租賃協議中明確因政府行為拆除油站的補償歸屬問題,避免在油站出現拆除問題時因補償歸屬不明確引起糾紛。本案中,A公司與B區糧食管理所簽署的《加油站租賃經營合同》就拆除補償條款清晰明確,這些補償條款也是本案勝訴的關鍵所在。
【法律鏈接】
《合同法》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八條:對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或者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民法通則》
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