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樸某訴被告謝某離婚糾紛
一、案情介紹
2018年1月13日,原被告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不和,被告經常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原告因為懷孕一直予以忍讓。2019年2月17日,女兒出生。2019年5月11日,雙方發生爭吵,被告在原告娘家再次將原告面部打傷,右上唇挫裂。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將孩子強行從原告娘家抱走。2019年5月12日,原告到派出所報警并就醫。被告的家暴行為已經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特訴至法院。要求1、判決原被告離婚;2、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按月支付撫養費;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謝某辯稱,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婚生女由被告自行撫養。
二、案件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為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起訴離婚時,婚生子因仍在哺乳期當中而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三、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雙方婚后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影響了夫妻感情,造成了夫妻感情破裂,現樸某要求離婚,謝某亦同意,本院予以準許。婚生女的撫養一節,法院認為,孩子未滿周歲,尚在哺乳期,由樸某撫養更為適宜。撫養費一節,因謝某目前無業,本院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
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許樸某與謝某離婚;
二、婚生女由樸某撫養,謝某自2019年8月始每月28日前給付婚生女撫養費1000元至年滿十八周歲止。
四、辦案心得
本案原告委托本所律師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向原告詳細了解了案件情況,因本案為離婚糾紛,故了解雙方的感情狀況及生活經歷對本案的審理較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