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聶某、丁某訴被告王某繼承糾紛一案
一、案情介紹:
聶某和丁某是姐妹,被繼承人聶x是二人的父親。聶某和丁某的母親丁x于1997年1月6日去世。2001年10月29日,聶x和王某登記再婚。2018年12月21日,被繼承人聶x去世。1998年12月15日,聶x用原配丁x的工齡購買了涉案房屋。聶x去世后,王某仍住該房屋。現雙方就遺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房屋由王某居住至其百年以后,所有權由聶某和丁某繼承所有,房屋的物業費、供暖費、維修費等使用費用由聶某和丁某共同負擔。存款雙方各一半。現聶某、丁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繼承人聶x的涉案房屋由聶某、丁某共同繼承;2、判決分割被繼承人聶x遺留的存款。
二、案件分析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本案中,因原被告為再婚組成的家庭,家庭成員關系較為復雜,家庭成員人口眾多,且大多不在本地居住,造成遺產繼承過程中較難處理。
三、案件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及律師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涉案房屋由聶某、丁某繼承所有,二人各享有50%所有權份額;
二、涉案房屋由王某居住使用,王某使用期間聶某、丁某不得出租、出售上述房屋,房屋相關費用由聶某、丁某承擔;
三、聶x名下全部存款歸聶某、丁某繼承所有;
四、聶某、丁某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王某折價款三十七萬元;
五、雙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糾紛。
四、辦案心得
本案二原告委托本所律師代理,律師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詳細了解了本案全部案情。由于原被告雙方系再婚組成的家庭,家庭成員及關系復雜。后律師主動聯系被告,勸說被告,希望可以本案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