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始皇陵作為我國第一個皇家陵園,規模龐大、內容豐富,是我國第一批被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也是國務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然而近幾年對秦始皇陵的“開發性”經營使此世界文化遺產面目全非,令人不堪回首,可以說這是繼“三孔被洗”、“定海毀城”等文物被破壞后的又一驚人駭聞。 2002年3月8日,《中國文物報》刊登讀者來信“救救秦始皇帝陵”一文,反映了讀者在秦始皇帝陵所看到的、了解到的破壞文物的客觀事實,以及讀者對這種行為的焦慮和憤慨。陜西秦始皇陵旅游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秦陵公司”)認為該文章侵犯了其名譽權,于2002年5月29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中國文物報社(以下簡稱“文物報”)公開賠禮道歉,并且賠償商譽損失500萬元。 2002年7月29日,岳成主任和我正式接受中國文物報的委托,作為其代理律師參與訴訟。 接受委托后,我們先后兩次到陜西進行調查取證。到秦始皇帝陵進行實地考察,到相關部門了解情況,并且走訪了相關的專家,取得了很多文字、圖片、錄像等珍貴的一手證據材料。在準備應訴資料的同時,我們還參加了由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主辦的“中國的世界遺產管理之路研討會”,并于2002年8月26日召開了由部分文物、考古、建筑、法律、經濟方面專家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從諸位專家、學者的理論中更多地了解了文物不同于其他旅游資源的特有屬性。 2002年9月3日,雙方進行了庭前證據交換。秦陵公司提交了11份證據材料,用以證明自從接管秦始皇帝陵之后,經過其努力修建,秦始皇帝陵如今已經舊貌換新顏,秦陵公司并沒有實施破壞行為,反而是把秦始皇帝陵建設得更加美麗了。我們則向法庭提交了25份證據材料,反映了秦陵公司在大興土木建設過程中的種種不法行為及對秦始皇帝陵造成的破壞: 1、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進入陵山封土范圍內開發經營,擅自對秦陵核心文物保護區進行開發改造。 2、擅自收購五角陶水管道等文物200余件,任意露天堆放,使該批文物受到很大損壞。 3、違反陜西省文物局關于陵區綠化工作批準文件的規定,擅自在封土四周動土修路,甚至開辟馬道。 4、擅自變更施工方案,擴建“登陵路”及在陵頂建立休息亭和宣傳欄,在陵區四周遍插彩旗以招徠游客,嚴重破壞了秦始皇陵莊嚴肅穆的風貌。 5、不履行報批手續,私自建造微縮景觀和仿兵馬俑坑,在陵區大肆修建亭子、大型建筑,并擅自在秦陵寢殿遺址所在地面建成數千平方米的廣場。 6、2000年12月,為迎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世界遺產檢查,陜西省文物局曾發函提出嚴厲批評并提出整改意見,該公司才被迫拆除了微縮景觀和仿兵馬俑坑。然而事后卻又將原來仿兵馬俑坑內500多件兵馬俑仿制品在原微縮景觀位置上隨意擺放成所謂的兵馬俑軍陣,但未設置任何說明文字,使這些粗制濫造的仿制品給旅客造成了極大的誤解,也對秦兵馬俑的形象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 7、幾年來由于該公司職工的無知,還多次在陵山放火燒荒,幾次釀成火災。 2002年元月11日,該公司又擅自在秦陵陵山上的林區放火燒荒,致使陵山西側兩處起火,火焰高達三米,幸虧當地消防部門及文物保護部門的及時補救,才未釀成大禍。但這已經造成了陵山林木被焚、文物遭受損壞的嚴重后果等等。 在整個舉證、質證過程中,我們本著只有保護文物的真實性、完整性才是對文物保護的原則,一一對秦陵公司的證據材料加以反駁。同時,我們充分認證了該公司的種種行為,違犯了《文物保護法》以及《陜西省文物保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嚴重地破壞了秦陵地區的整體環境風貌,從而證明文物報刊登的讀者來信并沒有侵犯秦陵公司的名譽權。 2002年10月24日,秦陵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本案以秦陵公司撤訴告終。 本案是首例適用《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案件,引起了廣大專家、學者、新聞媒體及文物愛好者的關注。在旅游業蓬勃發展、旅游資源被迅速開發利用、眾多文物保護單位被納入旅游景點的同時,如何正確處理保護文物和發展旅游業二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我們在參與本案訴訟的同時,也希望能夠呼吁相關部門盡快制訂出相應詳盡的規章制度,以便更好地解決上述矛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