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應當追求的價值是什么?陳興良教授將其歸結為——公正、謙抑和人道。而刑法價值的實現離不開刑法價值主體的有效支撐。那么,我國現行刑法所關注的價值主體是一種什么樣的格局?這種格局存在什么不足?理想的刑法價值主體格局應該如何構建?新的格局能否滿足實現刑法價值的需要?
一、我國現行刑法價值主體的格局
97年刑法典明確將罪刑法定確立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我國刑法學從此超越了過去那種唯國家是從的工具主義刑法學,開始以新的眼光和思維來審視國家在規制和防治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在罪刑法定原則的支持下,犯罪人的合法權利獲得了積極承認,犯罪人開始以獨立的姿態成為我國刑法學中新的價值主體,犯罪人在契約精神的照耀下,在刑法學的殿堂里,開始平等地與國家進行對話。因此,在現行刑法學理論中,實現刑法價值的主要是兩大主體: 一個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同時也是罪刑規范的主導者——國家,另一個則是處于對立面的犯罪人。
二、我國現行刑法價值主體格局的不足
以國家和犯罪人為價值主體構建起來的刑法學價值主體格局存在著不足,不能有效實現刑法的價值。
犯罪的本來面目并非犯罪人與國家之間的沖突與對抗,而是犯罪人對刑事被害人法益的侵犯。國家之所以成為刑法學價值主體格局的主角,并非理所應當。從歷史上來看,國家成為刑法中犯罪的規制者,進而成為領導刑法學的主要角色,其合理性僅僅是國家代表了理性、文明、功利、有效、中立,能夠避免同態復仇的野蠻反應方式。而隨著國家加入到對犯罪人的責任追究中來,刑事被害人在對犯罪人的責任追究中的權利則逐漸趨于淡化。久而久之,形成了國家主導型的現代刑罰制度。在這一過程中,隨著國家的日漸強大,弱小的被害人再也無法對國家指手劃腳,國家從刑事被害人的手中接過追究犯罪人的權利搖身變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而不是被害人利益的維護者,刑事被害人被忽視了。國家對刑罰權的壟斷,導致了對刑事被害人的權利的有意或者無意的剝奪,或者在其實現權利的過程中制造了障礙。這就產生了刑事被害人流血又流淚的局面。這種缺失刑事被害人的刑法價值主體格局是不完善的,是不能有效實現刑法價值的。那么,理想的刑法價值主體格局應該是什么樣的呢?這就引出了下面的第三個問題
三、理想的刑法價值主體格局應該如何構建
當現行刑法價值主體格局中的國家因為其日益強大的地位而完全覆蓋了刑事被害人的時候,刑事被害人的利益被徹底忽視的時候,刑事被害人有必要,也必須作為一個獨立的價值主體,登上刑法學的舞臺,成為自身合法權益的維護者。
刑事被害人作為獨立的價值主體,進入刑法學,這就使現行以國家和犯罪人為主體的兩極刑法學價值主體格局,轉變為以刑事被害人、犯罪人、國家為價值主體的三足鼎立新格局。
在這種三足鼎立的刑法學新格局中,刑事被害人、犯罪人、國家三個價值主體在價值意義上的邏輯關系體現為:第一,犯罪人對刑事被害人的侵犯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刑事被害人對犯罪人的責任追究;第二,國家基于刑罰權的合理性而產生的對犯罪人的責任追究;第三,國家在對犯罪人的追究過程中產生的對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侵犯或障礙,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刑事被害人要求國家防止出現這種侵犯或者障礙的權利。
我認為,這種三足鼎立的刑法學新格局才是一個正常和理性的、平衡和穩定的刑法學價值主體格局,才是能夠實現刑法價值的理想的價值主體格局。
那么,圍繞國家和犯罪人兩個價值主體而構建的由公正、謙抑、人道三大價值組成的刑法學價值體系,是否能夠適應刑事被害人加入后而形成的三足鼎立的刑法學價值主體新格局?由公正、謙抑、人道三大價值組成的刑法學價值體系會有如此大的價值包容量嗎?這就引出了下面第四個問題——
四、新的價值主體格局是否能更好地為實現公正、謙抑和人道的刑法學價值服務
回答這個問題,關鍵是刑事被害人這一獨立的價值主體的加入是否更符合公正、謙抑和人道的刑法學價值精髓。
公正是法的本性,更是刑法的首要價值。我認為,刑法公正不僅是對犯罪人的公正,而且是對刑事被害人的公正。犯罪人與刑事被害人同為具體犯罪行為中的一方當事人,并且刑事被害人與犯罪人一樣都是個體意義上的個人,對犯罪人的公正與對刑事被害人的公正應當是同一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強調刑事被害人這一獨立的價值主體的加入,將更有利于體現刑法的公正性。
“刑法的謙抑性,又稱刑法的經濟性或者節儉性,是指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作為刑法哲學的基本價值之一,刑法謙抑不僅是刑事立法的謙抑,同樣也是刑事司法的謙抑。由于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刑事司法對于定罪量刑的運作仍然有著相當大的選擇余地。從刑事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刑法謙抑就是要為犯罪人與刑事被害人通過其他成本更為低廉、收效更為顯著的方式解決彼此之間因犯罪帶來的侵害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為刑事被害人與犯罪人直接進行對話騰出新的機會。我認為,刑法謙抑既是國家對犯罪人的謙抑,同樣也是國家對刑事被害人的謙抑,刑事被害人這一獨立的價值主體的加入,將更有利于體現刑法的謙抑性。
刑法的人道性是指刑法的制定與適用都應當與人的本性相符合。而人性的基本要求乃是指人類出于良知而在其行為中表現出的善良與仁愛的態度與做法,也就是說,要把任何一個人都作為人來看待。現在我們談到刑法的人道性時,往往只強調了在懲治犯罪人時應當體現人道,而忽視了救濟刑事被害人時更應體現的人道。這就導致刑事被害人不但遭受著犯罪人所帶來的惡害,而且在向犯罪人討還公道的時侯,卻連最起碼的精神損害賠償(現行法律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的要求)都無法得到滿足。在刑法面前,需要人道的不只是作了惡的犯罪人,還有遭受了惡害的可憐的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害人也是人,而且是最真正值得我們關心的人,刑事被害人理應得到更多重視的人道。因此,將刑事被害人提升為更加受到重視的刑事價值主體,將更能實現刑法所追求的人道性價值。
綜上所述,在任何有被害人的犯罪中,刑事被害人作為犯罪后果的直接承擔者,都是犯罪的行為結構中與犯罪人相并列的一方當事人,刑事被害人應當成為刑法價值主體格局中的重要一極,并在刑法價值中尋找到適宜的生存空間。缺少了刑事被害人范疇支撐的刑法價值體系是不完整的價值體系。這樣的刑法價值體系,是不能真正實現對現實社會生活的終極人文關懷的。公正、謙抑、人道作為刑法哲學的三大基本價值不但適用于當前的刑法學價值主體格局,而且同樣適用于由刑事被害人、犯罪人和國家所組成的三足鼎立的刑法學價值主體新格局。公正、謙抑和人道這刑法哲學的三大基本價值以其巨大的包容量和豐富的價值蘊含,獲得了新的時代內涵,并為犯罪人、刑事被害人、國家撐起了一片正義的天空。在這片天空中,國家理性的力量得到彰顯,正義得到伸張,犯罪人與刑事被害人各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