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euthanasia)一詞源于希臘文Euthanatos。在希臘語中,“eu”意指好的、幸福的,“thanatos”則代表死亡,因此Euthanatos原意是指善終、舒適無痛的死亡,是“快樂的死亡”、“尊嚴的死亡”之意。古希臘所理解的“安樂死”并無現(xiàn)代的意義,即為了消除或減輕痛苦而人力干預死亡過程。在古希臘和古羅馬,普遍允許病人及殘廢人“自由辭世”。
在我國,安樂死一語始見于“然后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孟子》)然而,蘊含“好死、善終”寓意的安樂死,更可能是佛教凈土宗思想之淵藪。“從是西方過十萬億佛土,有世界名曰極樂,其土有佛,號阿彌陀,……彼土何故名極樂?其國眾生,無有眾苦,但受諸樂,故名極樂。”(唐·釋道綽·《安樂集》。)
十七世紀以前,euthanasia是指“從容”死亡的任何方法。十七世紀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在他的著作中則把euthanasia用來指醫(yī)生采取措施任病人死亡,甚至加速死亡。他認為,長壽是生物醫(yī)學最崇高的目的,安樂死也是醫(yī)學技術(shù)的必要領(lǐng)域。
十九世紀,“安樂死”被狹義理解為在醫(yī)生的協(xié)助下減輕痛苦的過程。托馬斯·莫爾在《烏托邦》中提出了由牧師勸導臨終之痛苦病人自殺。培根主張用實驗方法延長生命和無痛苦死去。實證主義者蓋伊認為一切機能都是為了對抗死亡,把維持生命推向了極端,即延長了死亡。尼采提出,死亡也有“適當?shù)臅r刻”,同時,他還提倡在適當?shù)臅r刻自殺。1920年,賓丁(Binding)和候賀(Hooch)鼓吹“毀減不具生命價值的生命。”據(jù)此,阿道夫·希特勒于1939—1941年間將近十萬猶太人在毒氣室秘密屠殺,名之為“安樂死計劃”(Euthanasia Program)。直至1958年,在L.loeffler那里,“安樂死”的涵義方才真正區(qū)別于為納粹分子所濫用的意義。
天主教對安樂死的定義如下: 所謂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一切痛苦而有所作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本身都會導致死亡,或因有意圖執(zhí)行而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fā)生是在于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據(jù)此定義,天主教繼而將其與“放棄侵入性治療及緩和性醫(yī)療”區(qū)分開來,并對安樂死予以倫理上的回應。1980年,天主教發(fā)布《天主教會對安樂死的聲明》,業(yè)已表明教會對安樂死問題的底線: 瀕死病人許可放棄侵入性治療措施。
現(xiàn)代以來,有關(guān)安樂死的立法曾在不同國家和地區(qū)分別出現(xiàn):
1936年,英國首先成立安樂死自愿協(xié)會,提出安樂死法案。
1937年,美國內(nèi)布拉斯州提出安樂死法案。
1938年,納粹分子在德國強迫實行安樂死。
1969年,英國國會討論安樂死法案。
1974年,澳大利亞、南非成立“安樂死協(xié)會”。
1980年,國際死亡權(quán)利聯(lián)合會成立,要求安樂死合法化。
1991年,荷蘭有2300人提出安樂死要求。
1993年,荷蘭通過“安樂死法案”,符合相關(guān)條件的安樂死可免于起訴。
1995年,澳大利亞北部地區(qū)議會通過世界上第一個“安樂死法”。
1996年,登特(澳大利亞)成為第一個依據(jù)“安樂死法”自愿選擇離世的人。
1997年3月,澳大利亞參議院宣布廢除“安樂死法”。
2000年3月,法國公布一項實施安樂死的研究,即,在法國實施安樂死應被視為一種“非法行為”,但在所有醫(yī)療方法都無效的情況下,有病人的強烈要求,實施安樂死是“可以接受的”。
2001年4月10日,荷蘭上院以46票贊成、28票反對通過了一項安樂死法案。2002年11月28日,荷蘭下院正式表決通過了該法令,使之完全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