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世界知識產權日即將來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案件的執行工作,加大執行力度,樹立裁判權威,確保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實現。日前,兩家出版社因侵犯“清華”馳名商標被北京一中院強制執行。
清華大學是我國的著名高等學府,“清華”是清華大學的簡稱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1998年,清華大學申請的“清華”商標被核準注冊。
2003年11月,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了由孫瑞玲主編的《清華幼兒英語》,面向3~7歲幼兒。2005年6月,團結出版社出版了《清華早讀》系列幼兒教育用書,還包括教師用書、小字卡以及配套磁帶、光盤等。配套磁帶和光盤均由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出版發行。在《清華早讀》(幼兒用書)的封面和第一頁中,教師用書的封面、封底和第一頁中除書名為“清華早讀”外,還均標有“清華”文字和由華表等圖案組合而成的圖標,在小字卡的第一頁和最后一頁也標有該圖標,在磁帶和光盤的外包裝以及磁帶和光盤上均標明“清華早讀”字樣,在磁帶和光盤的外包裝上還標有“清華”文字和華表等圖案的組合圖標。2006年第一期的《學前教育》和《幼兒教育》期刊上,刊登了《清華早讀》系列產品的廣告,此外,團結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還以印刷品的形式發布《清華早讀》系列產品的廣告,在這些廣告中均標有“清華”文字和由華表等圖案組合而成的圖標。
清華大學、清華大學出版社認為,團結出版社和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未經清華大學和清華大學出版社許可,在《清華早讀》圖書、光盤、磁帶、字卡、教師用書及宣傳中,擅自將“清華”名稱、“清華”商標在其出版物上作為名稱及標識的最顯著部分使用,侵犯了清華大學的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
2006年9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清華”為馳名商標,以團結出版社和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的行為構成侵犯清華大學和清華大學出版社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為由,判令被告團結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在其出版的《清華早讀》系列產品上以及廣告宣傳中停止使用“清華”,并賠償原告清華大學、清華大學出版社經濟損失和因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判決生效后,因團結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未履行義務,權利人清華大學、清華大學出版社于2007年2月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北京一中院依執行程序分別向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及《執行通知》。此后,北京一中院又找到被執行人團結出版社、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談話,要求被執行人配合法院工作,支付賠償款及訴訟費。同時,必須按照判決在《清華早讀》系列產品上以及廣告宣傳中停止使用“清華”的行為。
在法律強制力的威懾下,兩執行人表示積極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隨后,被執行人團結出版社向法院交付案款15萬元,北京市青少年音像出版社交付案款15萬元及案件受理費10260元。上述案款30余萬元已全部發還給申請執行人清華大學、清華大學出版社。
北京一中院執行庭庭長郭憶濱介紹說,涉及知識產權的執行案件,具有三個顯著特點:一是涉外案件多、社會影響大、被執行人級別高,比如:新東方侵權案的申請執行人為美國教育考試服務中心揈TS?、研究扇雽W管理委員會(GMAC),因發行蛇年郵票引發的白秀娥訴國家郵政局著作權糾紛案,其中一方被執行人是國家郵政局;二是被執行人相同的串案或類案較多,比如北京鳥人藝術推廣有限公司訴中國國際廣播音像出版社系列侵權案,案件多達10個;三是執行標的不同于一般民商事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被執行財產常常是無形財產,當事人申請執行標的往往是對判決書中確認的停止行為進行強制執行等,比如在“皇城老媽”訴“皇蓉老媽”侵犯著作權及商標權案中,法院判決皇蓉老媽火鍋店停止“皇蓉老媽”標識,停止使用“川人川味,蜀地蜀風”、“歲歲年年,滋味如一”等廣告用語,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
郭憶濱表示,針對這些特點,北京一中院采取了有效措施,不斷加大知識產權類案件的執行力度,及時有效地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是注重培養和任用既熟悉審判業務又精通執行業務的高素質執行法官,針對串案和類案,指定一名執行法官集中辦理或由一個執行組統一執行,加強指導,整合執行力量,規范執行行為,提高執行效率。二是針對知識產權執行案件執行標的具有特殊性的特點,一中院要求執行人員正確理解判決主旨,合理掌握執行尺度,同時加強與有關行政部門的聯系,做好對無形財產、停止行為的執行,以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相關權益轉讓及時有效。三是對在訴訟中以調解方式結案或雙方當事人在執行中均有協商解決愿望的,一中院充分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說服雙方互諒互讓,消除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執行方式,力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促使被執行人自動履行。
據統計,2006年度,北京一中院在辦理知識產權執行案件中,有80%以上的案件屬于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或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履行。
轉載自《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