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拖欠農民工工資款案件紀實
◆文/王文波 常 鳴
2006年12月13日上午9點,20多名身穿綠棉襖、頭戴黃色安全帽的北京某建筑公司來京務工人員,捧著自己手寫的大紅條幅走進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感謝政府、感謝法院雪中送炭”,這12大字用毛筆寫在長長的大紅幅上,稱不上工整,但是熱情洋溢。這二十余人是建筑公司工人的代表,他們來法院的目的是要感謝法院和法官,在年關前討回了大伙被拖欠一年之久的血汗錢1100萬元。“我們沒有什么東西,大伙兒想了一晚上,寫了這么幾個字送給法院,我們終于能過個舒心年了!”一個拿到了1萬2千元工資的安徽小伙子拿著裝錢的信封激動地說。
承攬項目遇老賴 為工程款上法院
事情始于2001年10月,建筑公司承攬了金宸公司的金宸國際公寓項目。該項目位于西二環金融街,地理位置優越,有著巨大的升值前景。工程于2003年4月竣工,按照合同約定,金宸公司應于2004年9月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到付款日期屆滿時,金宸公司卻提出了種種借口不肯付清工程款。金宸公司稱,已交付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建筑公司故意拖延竣工時間,而且在工程款計算上有多處不準確的地方。
金宸公司憑己方的一面之詞,拖欠了900余萬工程款,致使參與該項目建設的大部分建筑公司農民工拿不到工資。自己的血汗錢就這樣被他人無理拖欠,建筑工人們情緒激動,多次集體前往金宸公司討債,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在此情況下,建筑公司一方面高息借貸,發放了工人的一部分工資,一方面和金宸公司打起了官司,討要工程款。
庭審中,金宸公司反咬一口,以建筑公司違約為由要求賠償違約金243萬元,以工人曾封堵工地公司大門為由,要求建筑公司賠償20萬元。2005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宸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1100余萬元。金宸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市高院終審維持原判,判令該公司在判決生效10日內立即執行,但金宸公司始終也沒有支付這筆錢給建筑公司。
面對阻力不退卻 執行法官敢較真
2006年1月6日,建筑公司向北京一中院申請強制執行,一中院予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庭法官多次與金宸公司談話、協商,金宸公司又耍起了花招。在查封房產時,對方拿出10份預售合同,說:“這些房子已經賣出去了,正在辦理過戶手續,你們這樣做就損害了買方人的利益。”執行法官當即逐個撥打了合同上的買方人電話,問他們是否購買了金宸公司的房產,只有一個人表示已經購買了房產,正在辦理過戶手續。其他人有的當即予以否認,有的含糊其辭,且不愿意到法院說明情況。在法官的強烈要求下,房產查封手續才得以辦理。
2006年4月3日,一中院執行庭接到一個電話,這個電話為該執行案件增添了新的難度。北京某銀行作為案外人提出了執行異議,銀行提出,由于金宸公司尚欠銀行一筆債務,因此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一部分執行款。執行庭裁判組人員把金宸公司、建筑公司雙方當事人和銀行代表叫到一起進行多次談話,建筑公司最終同意銀行優先受償一部分執行款。
9月14日,在法院委托評估公司對金宸公司名下10套房產進行評估的過程中,金宸公司辦公人員竟稱沒有房屋鑰匙,拒絕評估人員進入。直至11月27日,一中院執行庭仍未收到金宸公司支付的任何款項。為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規定,一中院決定對金宸公司進行強制執行。
11月30日上午9點20分,三輛警車警笛長鳴,載著一中院執行庭法官和法警來到金宸國際公寓,對金宸公司進行強制搜查。中央電視臺、北京電視臺、北京人民廣播電臺對此次執行進行了追蹤報道。
法官兵分三路,一路前往財務室,進行查賬;一路前往該公司售樓處,查找銷售記錄和賬目;一路前往總經理辦公室,對金宸公司老總進行談話教育。電梯剛一打開,該公司經理朱某就出現在法官面前。見到執行法官和司法警察,朱某扭頭就向廁所奔去,躲進廁所久久不出。
拖延了近15分鐘,朱某才從廁所中出來,法官向其出示搜查令后,他表示要全力配合法院工作。可是,當法官問其有多少現金時,朱某卻說自己并不清楚,要問問財務工作人員。法官要求其將保險柜打開搜查,朱某繼續推托,說鑰匙在出納那里,人還沒有到公司。在撥通出納手機后,法官要求其立即前來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對方在電話里連連答應。
等待了一個多小時,金宸公司出納仍沒有露面。這時,前往售樓處搜查的法官傳來了好消息:該公司下半年出售了50套住房,售價高達每平米1.8萬元,銷售金額共計1.7億!除去還銀行的抵押金外,賬上應當還剩余5000多萬元。而前往財務室查賬的法官查出該公司目前分散在18家銀行的賬戶里尚有800多萬元。
為了核實這些資金,法官要求公司財務與銀行聯系,然而公司財務主任卻稱其不知道銀行的電話號碼及賬號,都在出納那里,而該出納始終沒有露面,再次撥打其手機時,對方竟然關機了!在法官進行教育、警告后,公司財務才找出其中兩個銀行的賬號。法官立即要求公司人員和銀行方面聯系,電話另一端的說法令人大吃一驚:“剛剛有360萬元的賬已經轉走了,不是你們公司的人自己來劃走的嗎?”
在此情況下,法官決定依法對公司老總朱某進行司法拘留,并對該公司出納進行傳喚。
中午12點10分,強制執行結束,執行法官姜鵬翔接受了媒體采訪。他表示,臨近年關很多農民工就要回鄉過年,可是仍有許多公司不顧農民工的利益,惡意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一中院歷來對涉及弱勢群體及民工工資等案件的執行十分重視。此次執行中,法院派出了大量人力,對該公司采取強制措施,希望該公司在法律的威懾力前,履行其應盡的法律義務。
在法律的威懾力面前,2006年11月30日下午5點,金宸公司的財務人員將450萬元執行款交到一中院。第二天上午,1100萬元執行款全部交清,執行工作順利完成。
多項措施保執行 民工領錢露笑容
12月13日上午,建筑公司的項目負責人激動地握住姜法官的手,給法官深深鞠了一躬。他說:“因為沒錢給工人發工資,我們高息借錢發,我自己每月才拿500多塊錢。在過去兩年多,我天天去金宸公司要這筆錢,在他們那里一坐就是一天,沒人搭理,錢死活拿不回來。人民法官急人所急,為我們要回了拖欠4年之久的民工工資,可算是搬掉了我們心上的一塊大石頭,我們要好好謝謝法官!”
拿到工資的農民工們更是喜氣洋洋,迫不及待地打開自己的工資袋,錢點了一遍又一遍,樂得合不攏嘴。一位來自山西的打工小伙兒說:“這么有保障,明年我還來北京打工!”
依法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是法院審判與執行工作中的重點。近些年來,法院執行難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一中院為了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及時追回他們被拖欠的工資,采取了多項快速、有力的措施。在民工工資發還儀式上,一中院執行庭副庭長王保民向大家介紹了一中院近年來采取的各項工程款案件執行措施:
第一,找準雙方利益關聯點,力促和解結案。針對工程款案件的當事人之間曾有過較長時間的合作、有一定的信任基礎、利益關聯性較為緊密等特點,積極推行執行和解,說服雙方互諒互讓,促使被執行人主動履行還款義務。在已執結的工程款案件中達成執行和解或主動履行的案件有23件,執結標的額1.7億余元,分別占執結案件的41%和執結標的額的48%.達成執行和解的案件,其案款基本上都能得以即時履行、即時結清。
第二,提高各方參與程度,力求實現利益共贏。針對工程款案件中,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多為在建工程,前期投入成本較大、評估價值較高又難以成功拍賣等情況,深入查找各方利益關注點,提高當事人的參與程度,調動相關各方參與處置涉案財產的積極性,探索整體性處置的方式,探索了“第三人并購”的執行新模式,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例如,在執行一起拖欠工程款案件時,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僅有一個因缺少資金而處于停滯的在建工程項目,為確保各方實現其權益,一中院多次進行溝通和協調,最終促使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項目合作方和新的投資方達成協議,由新的投資方出資收購該項目繼續開發,并代為清償申請執行人1.1億余元的債權,實現了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利益的均衡保護。
第三,借助專業審核力量,力免可執財產流失。對于難以發現可供執行財產且被執行人涉嫌轉移財產的案件,依法委托審計機構對被執行人進行財務審計,借助專業機構的力量,了解被執行人的經營和財產狀況,為進一步采取執行措施創造有利的條件。
第四,發揮執行威懾作用,力保農民工權益。對于少數類似金宸公司這樣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惡意拖欠工程款,使農民工工資款不能到位的被執行人,堅決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并組織新聞媒體現場跟蹤報道,借助社會輿論的力量,強化強制執行的威懾效果,迫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定義務。
發還結束后,姜鵬翔法官說:“社會上還缺乏誠信機制,某些公司只顧個人利益,置公共利益不顧,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性、嚴肅性,一中院在不斷加強執行工作力度。這次執行雖然遇到了很大阻力,但是最終工人們及時地拿回了他們的血汗錢,心情十分激動,我自己的心情跟他們一樣激動一樣高興。”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摘自《中國審判》200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