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在被兩名警察押解的過程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墜樓身亡。死者家屬在政法機關“大接訪”活動中向檢察機關反映此事后,檢察機關對此事展開立案調查。在許多人看來,這是很“正常”的事。可是,廣西柳州市兩名警察卻因此將3名上訪戶告上法庭,要求其賠禮道歉、賠償名譽損失1元錢。
死者家屬對檢察機關說了什么?是否對辦案警察的名譽造成傷害?市民上訪,被投訴的公務員可不可以告對方侵權?庭審中,雙方爭議激烈。
2006年11月6日,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我國首例民警狀告上訪戶案做出判決,駁回原告——兩名警察的起訴。
健身館里發生盜竊案
李群和李輝同是廣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區公安分局民警,34歲的李群已在公安局工作多年,而26歲的李輝當上警察沒幾年,兩人同一個警組,經常在一起辦案。
2005年12月26日晚,李輝和探長廖榮飛正在五星責任區刑偵大隊值班。約晚8時,他們接到分局辦公室出警指令,附近江濱西路某健身館發生一起盜竊案。
兩人迅速趕往案發現場。此時健身館也在對此事進行調查,留下了6名值得懷疑的人員。
報警人黃某說:“我晚6點半來到健身館健身,當時將一件棕色皮衣外套存放在更衣室56號箱內,晚7時20分取衣服時不見了箱子鑰匙,于是叫來工作人員開箱,發現皮衣口袋里的錢包被盜,內裝有現金1700元和一些證件。”
經過初查,兩人認為這事符合立案條件,向分局領導匯報并經批準。接著,又通知城中區刑警綜合大隊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勘查,對留下的6名顧客、教練提取了指紋。之后民警李輝、廖榮飛將6人帶回大隊盤問。
晚8時40分左右,正在家休息的李群接到了廖榮飛的電話。他急忙趕到大隊,參與審問。
這起案子并不難偵破,因為失主稱,他經過更衣室門口時,曾瞥見里面有一個人,也只有他一個人;雖不知道他名字,但知道是館里的工作人員。審問中,一位名叫陳永明的健身教練承認財物是他偷的。他說,晚6時40分左右,他給學員上完課后,到男更衣室洗澡,坐在凳子上穿衣服時,發現56號衣柜的門虛掩著,鎖孔上插著把鑰匙,于是心里一動。他看了看,見更衣室里沒人,便伸手進去,摸到了一個硬物,估計是錢包,就將它取了出來,將柜門鎖好,取下鑰匙。之后他跑下樓,將錢包和鑰匙放進他的摩托車尾箱里,又若無其事地回到健身館辦公室。
隨后偵查人員在陳永明的帶領下,來到健身會館一樓停車場,在陳永明的摩托車尾箱里找到了一個錢包,經辨認,正是報案人的錢包。27日早上5時,辦案民警對陳永明予以刑事拘留。
押解途中,嫌疑人墜樓身亡
辦好對陳永明的刑事拘留手續后,探長廖榮飛便安排李輝、李群負責押送陳永明去看守所,實習民警管某、黎某予以協助。
這天早上有點冷,戴上手銬準備走時,陳永明提出回家取點衣服。李輝向探長匯報并得到同意后,4人便開動一輛微型面包車,押著陳永明向革新路陳的家駛去。
到了革新小區,下了車,管某、黎某左右各抓住陳永明的胳膊,李群在背后抓住陳永明的手,李輝隨后,一齊向陳永明家走去。陳永明的家在5樓,上樓梯到4樓和5樓之間的拐角時,因樓道較窄,管某只好牽著陳永明的手走在前面。
突然,陳永明猛地掙脫了3人的控制,躍上了拐角外側的矮墻。4個人幾乎條件反射般撲過去抓人,管某的手因此撞在墻上擦破了皮,黎某還抓著了陳永明背后的衣服,但4人都未能抓住陳永明。一瞬間,只聽見樓下傳來一聲悶響。
不好!4人箭一般沖下樓,只見陳永明躺在地上,兩眼大睜,痛苦地呻吟著。李輝朝管某要來手機,趕緊撥打120,接著又向探長和大隊教導員匯報。
10分鐘后,救護車到了,探長和教導員也趕來了。眾人將陳永明抬上救護車,李輝跟隨救護車去醫院。李群等人留在現場。不一會兒,城中區分局領導也趕到了現場。
到了醫院,李輝接到了教導員的電話:“如果醫院需要簽字辦相關手續,你就簽字!”陳永明立即被送進急救室。在急救室門外守候了一個多小時,探長來接替李輝,并叫他去城中區公安分局,說李群他們在外面等著。
到了分局辦公室,已有柳州市檢察院的人在等著他們了。他們簡要介紹了事情發生的經過。28日,檢察官分別對兩人進行調查詢問。
檢察官問:“你們對陳永明宣布刑拘后,應立即將他送看守所,為什么要帶他回家取衣服?”
“我們是應陳永明的要求,考慮到當天天氣比較冷,出于人性化執法,就送他回家一趟。”兩人說起這一點都非常懊悔。陳永明在審訊期間認罪態度好,又寫了親筆供詞。他們弄不懂陳永明為什么要跳樓。
27日上午11時30分,陳永明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件發生后,城中區分局紀委立即著手調查。經調查,認為:陳永明涉嫌盜竊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辦案人員在辦理該案中能做到依法辦案。至于犯罪嫌疑人陳永明掙脫押送民警跳樓的事件,屬于犯罪嫌疑人陳永明跳樓自殺的故意行為。
隨后,城中區分局成立了善后處理小組,與陳永明家屬商量相關事宜。協商中,陳永明家屬要求辦案民警共同賠償18萬元。雙方未能達成一致。之后陳永明家屬向柳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索賠30多萬元。
死者家屬上訪,兩警察被傳喚
2005年12月27日早上約6時30分,陳永明的母親莫彩春接到一個電話,是柳州市第三人民醫院打來的:“陳永明跳樓受傷,傷勢嚴重,請你們立即送押金來醫院進行搶救。”
莫彩春既驚駭又不明白,兒子好好地怎么跳樓了?她不敢多想,急忙帶著身上僅有的1000元趕去醫院。到醫院時,陳永明已被送進手術室搶救。
隨后,陳永明的家人陸續趕到醫院。11時30分,他們聽到了陳永明死亡的噩耗!
接下來,陳永明的家人從健身館和城中區公安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經過。但他們仍無法相信,一向老實的陳永明會行竊,一向開朗的陳永明會跳樓自殺?他們還有很多不明白,不明白一個戴有手銬的人是怎么擺脫4個訓練有素警員的控制的?為什么陳永明跳樓后現場4名警員無一人上樓通知其家屬?當時4名警員在想什么,是不是想掩蓋真相?陳永明在4名警員的看押下跳樓身亡,警員難道沒有瀆職責任?
陳永明的家人寫了一份材料,向柳州市有關部門投訴,并寄往廣西壯族自治區區公安廳、公安部等上級部門,同時還將材料在網上發布,對公安機關和辦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了質疑。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材料后,做出了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進行核查;公安部也對這份材料做了批轉。
2006年3月初,柳州市開展政法機關一把手大接訪活動,柳州市政法委、公檢法司的領導親自接待群眾來訪。
3月1日一大早,柳州市檢察院接待室就走進來一對母女,坐在檢察長面前,這位母親未曾開口就淚如雨下。“不要急,慢慢說。”檢察長熱情地招呼母女。現場還有一位《柳州晚報》的記者,第二天,記者在報紙上刊發了這起上訪情況。文中這樣寫道:
“……原來,陳某的小兒子2005年年底因經濟債務糾紛,被4個穿警服的人帶走。兒子還沒有走出居住的樓房,陳母就聽說兒子跳樓被送到醫院搶救。在醫院,陳母央求4個著警察服裝的人幫忙通知自己的家人,4人卻置之不理,陳母只得返回家中。其兒子由于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搶救,最終因顱腦內大出血死亡。她希望市檢察院能查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下的兒子。
市檢察院劉文志檢察長接待陳姓母女后,答復她們:案件發生后,市檢察院立即派人進行了調查,現在城中區檢察院已將調查結果上報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將依法立案調查……“
3月24日 ,柳州市柳北區檢察院傳喚李群、李輝,并宣布對兩人采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之后李群、李輝被停職。
警察告上訪戶,索賠1元錢
受到一系列的“查處”,李群、李輝想不通,覺得自己沒有做錯什么,憑什么對他們進行“查處”?《柳州晚報》上的報道他們也看到了,他們認為陳家母女的反映是失實的。
4月19日,李群、李輝向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狀告陳永明的父親陳桂華、母親莫彩春、姐姐陳永玲。
8月1日,柳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輝訴稱,2006年3月1日,3名被告在明知事件經過的情況下,在柳州市舉行的“五長”大接訪現場,向柳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誹謗兩名原告,稱陳永明因經濟債務糾紛,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帶走;還未走出居住的樓房,陳永明就跳樓受傷等等。這些內容被《柳州晚報》記者采寫成報道見報廣為人知。
李群、李輝認為,3名被告故意歪曲事實,惡意誹謗兩名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誤以為是原告插手經濟糾紛,損害了兩名原告的名譽;并且給兩名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帶來了巨大的壓力,造成兩名原告精神壓抑,無法正常生活和工作,請求法院判令3名被告在報紙上向他們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駁說,陳永明在羈押期間非正常死亡,由于有關方面一直沒有給他們做出答復和解釋,因此對公安機關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質疑,并趁“五長”大接訪這個機會,向檢察院提出控告,這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不存在誣陷誹謗。
莫彩春等人的上訪是否給李群、李輝的名譽造成了損害?李群、李輝名譽受損是莫彩春等人上訪使然還是媒體報道造成?這也是雙方爭執的焦點。
莫彩春的代理律師車聲震說,事實上,早在案發當天,當地檢察院就已介入此案調查。在接訪時,劉檢察長也明確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檢察院調查已有了結果,將依法立案。”所以,李群、李輝所稱的他們“被取保候審,停止警察職務”,不是死者家屬上訪才造成的。
李群、李輝兩人的代理律師龔振中認為,公安機關經過審查后,以涉嫌盜竊刑事拘留陳永明,事實清楚。死者的姐姐還在網上發表《帶(戴)手銬的嫌疑人在四個警察的看護下跳樓致死》一文,這證實他們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盜竊”,但他們卻在接訪時說“陳永明是因經濟糾紛被辦案民警從家里帶走”等,惡意歪曲事實,其內容已通過記者報道發表于媒體,讓不明真相的市民錯誤地認為民警違法辦案,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
莫彩春等3人稱,報紙所報道的內容與他們反映的內容確實有某些相似之處,但不是引用他們的原話,跟他們無關。《“五長”接待活動登記表上》記載的內容也看不到原告所稱的誹謗文字。
媒體的報道是否屬實?為此法庭準許采寫報道的記者出庭作證。記者稱,在“五長”大接訪那天,她是經接訪的劉檢察長同意才進行采訪的,當時莫彩春母女對劉檢察長說了她報道的那番話,她是如實報道。
車聲震律師認為,被告只限于向特定的檢察機關反映情況,并沒有直接向記者提供該內容,更沒有要求媒體向社會傳播;如果原告認為社會是受到文章誤導,那么,被告不是誤導制造者,原告顯然告錯了對象,該責任完全與被告無關。
2006年11月初,柳南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判決。法院認為,兩名原告認為3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與實情不符,主觀上故意歪曲事實、惡意誹謗原告,但3被告在2006 年柳州市政法信訪“五長”接訪日活動中,向柳州市人民檢察院請求查清其親人在警方留置期間非正常死亡的真實情況,系公民行使監督權的正當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權的體現,且柳州市檢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訪“五長”接訪日活動登記表》上登記的內容也并未體現出3名被告對兩名原告有侮辱、誹謗、宣揚隱私或不公正的評價之辭。同時,兩名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媒體上的報道與3名被告向檢察機關反映的情況內容一致,且該報道并無證據證明其名譽直接受到損害。判決駁回兩名原告要求3名被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1元錢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
此前的10月18日,負責調查案件的檢察機關做出對李群、李輝兩人不予起訴的決定,理由是“情節輕微”。
摘自《法律與生活》半月刊2006年12月上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