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訴訟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是證實案件客觀事實的條件,而要法院采信的訴訟證據,除具有上述“三性”外,還必須具有證明力大于反駁證據的證明力。
[案情]
2004年6月至2005年6月間,被告鄧欽進多次到原告陳樹寅經營的飼料店賒購飼料。期間,被告也支付了部分貸款,其余貸款原告多次追索,被告以種種理由不愿結付。2006年3月31日,原告兩次以固定電話打被告的手機,催促被告結付尚欠貸款20000元或在欠款單上簽名,并對通話內容進行錄音,但被告仍拒絕結付。原告以此錄音作為唯一證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貸款20000元。
被告辯稱:2005年6月前,其賒購過原告的飼料是事實,但只欠2000元未給付,原告確實就此事催收過,但其催收時請求給付的數額是20000元,因此雙方意見存在分歧,我方難以確認償還的數額而拖欠原告的飼料款。我方承認原告提供的錄音資料是原、被告的兩段電話通話原始錄音,各段錄音是沒有經過增、減、刪等技術手段合成。
[裁決]
橫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向原告賒購飼料后,沒有及時結算拖欠的飼料款是一種違約行為,在催收貸款過程中,原告因被告拒絕結付貨款而采取電話追討并錄音的方式明確被告欠其飼料款20000元并無不當,從庭上播放的原告與被告兩次通話錄音中顯示,被告對原告提出叫其歸還20000元貨款這一數額并未提出沒有結算或欠款數額不對的異議,只是以種種理由拒絕結付,況且被告也承認原告提供的兩次電話錄音都是原告與其的通話錄音,該錄音沒有采用技術手段進行剪輯、刪改、合成,故對原告主張被告欠其20000元飼料款未付的意見采信,遂依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判決:被告鄧欽進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陳樹演飼料款20000元。判決后,雙方當事人沒有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涉及到唯一錄音證據的認定問題。視聽資料作為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之一,現實生活中雖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納認定的案例并不多見,其主要原因是視聽資料作為一種技術合成,其要依賴于一定的技術設備輔助才能表現出來,并不像其他證據種類如書證、物證等那樣所直接反映所要證明的客觀事實;同時,視聽資料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當事人除了要證實取得的視聽資料不是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外,還必須證實該視聽資料沒有經過剪接、刪改、合成等方式形成,否則法院對視聽資料很難直接采信認定,因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催收尚欠飼料款遭被告拒絕結付后,采用通過電話進行錄音的方法,其行為并不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規定,而且該錄音資料是原告與被告兩次電話通話的真實記錄,沒有經過增減、刪除、合成等技術手段加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夠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三)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所以法院依此唯一錄音進行認定于法有據。
值得一提的是在現代社會商品經濟發展的今天,小商品交易異常活躍,在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和即時進行貨幣現易的情況下,如遇一方對商品交易拒絕結付時,采用電話通話錄音確認證實交易數量的做法未嘗不可。
本案號為(2006)橫民一初字第289號案例
廣西橫縣人民法院·孫勝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