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丨“朱婷起訴5人誹謗被法院立案”岳屾山律師接受采訪
2021年12月28日,北京岳成所高級合伙人、央視特約評論員岳屾山律師就“朱婷起訴5人誹謗被法院立案”事件接受了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
新聞背景
據有關消息稱,12月3日,自訴人朱婷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到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訴狀及證據材料,以今日頭條用戶“排球人生”、“頑童說球”、“柯南話乒乓”和微信訂閱號“排球Dialogue”、新浪微博ID“第一球迷胖哥”自媒體號捏造事實,通過網絡誹謗自訴人朱婷且情節嚴重為由,要求以誹謗罪追究5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賠禮道歉并賠償有關財產損失。
經審查,朱婷的自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于2021年12月27日依法立案。
那么,誹謗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互聯網時代,又該如何防治網絡暴力?對此,岳屾山律師給出了相關法律解答。
Q:誹謗者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A: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的自訴立案標準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也就是說,司法解釋通過列舉的方式指導審理法院如何認定情節嚴重的標準。
在朱婷案件中,若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被告人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程度的才能以誹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Q:誹謗名人和一般自然人有何相同與不同呢??
A:在信息網絡上侮辱、誹謗名人涉嫌誹謗罪。對名人誹謗與對一般自然人進行誹謗所適用的法律條文相同,不屬于特殊的犯罪對象,或刑法所特殊保護的法益。但是由于名人的知名度與輿論敏感度較高,對朱婷這類公眾人物的誹謗內容會更容易,也更迅速地在網上散播并造成更為嚴重的危害結果,因此誹謗名人的行為達到刑法規制的范疇的可能性相對更高。
Q: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呢??
A:認定誹謗罪需要行為人的行為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客觀層面,行為人散布捏造的事實,而且所捏造的事實是在一定程度上有損他人社會評價的具體內容的事實;主觀層面,需要行為人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結果,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對于朱婷的案件來說,如果證明誹謗罪成立,則需要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述犯罪構成對應的事實。
Q:?在互聯網時代,該如何防治網絡暴力?
A:可向網絡平臺投訴,要求網絡平臺運營方刪除相關侵權言論。從民事法律方面來看,可以名譽權糾紛為由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刑事法律方面,除了以侮辱、誹謗罪以外,如果認為網絡暴力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還可以尋釁滋事罪為由請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