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網絡技術的發展給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帶來巨大挑戰,同時也得以不斷發展。既要平衡創作者、傳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關系,又要促進網絡技術的發展,使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發揮最大效應。
高速發展的信息網絡給《著作權法》的完善帶來了機遇,但同時也使傳統的著作權制度經受著沖擊和挑戰。網絡規則應立足于著作權的動態保護,不僅要有利于鼓勵創作、提高創作效率、有利于作品的流通和使用,使作者的經濟權利和精神權利在傳播中得以實現,而且應有助于網絡媒介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如何均衡利益、協調沖突成為合理使用制度發展的全新課題。
一、 網絡技術的發展對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帶來挑戰
隨著網絡技術和電腦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絡正在以驚人的發展速度和廣泛的影響力,滲透到我們工作、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前數字時代,復制的有限性和傳輸的高成本使得一般社會公眾沒有能力大量復制傳播作品,出版商的銷售網絡在作品的傳播過程中占據很大優勢,因而個人的少量復制并不會太大地影響著作權權利人的權利。在法律上規定個人使用和為教育科研使用等行為為合理使用行為,有利于作品的傳播,也有利于公眾利益的滿足。但是在互聯網絡環境下,作品的傳播和復制變得非常容易,可以預見,對作品的私人性復制可能成為發行和利用作品的主要方式。如果法律仍將個人使用作為合理使用看待,眾多的網絡終端用戶可以在不同時間、不同地域自由地使用作品,實際上嚴重損害了著作權人的權益。而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來說,任何網絡終端用戶都可以出自個人愛好或商業動機將其輸入自己的終端并發送入網,其他終端的用戶則可以不費分文地使用這些作品。
可見,現在被法律允許的“合理使用”中的私人性復制行為將對作品的市場銷售和著作權人的利益形成重大威脅。網絡這一新事物的出現,給合理使用帶來了諸多挑戰。一方面,網絡傳播權因網絡技術的創新和普及而產生、發展,目的在于保護在網絡領域內流通傳播的作品,激勵作者的創作。但同時,這樣的保護在某種程度和范圍內影響到了信息的傳播和公眾對信息的自由獲取,進而影響整個文化和科技的發展繁榮。這其中勢必涉及到對在傳統媒體形態下確立的著作權制度的沖擊,和對網絡著作權制度的需求。
二、合理使用制度是利益平衡的精髓所在
根據傳統著作權法理論,對作品的合理使用、以及新聞、公益等目的的使用,均無須經著作權人許可。這一基本法理,同樣適用于網絡媒體狀態。著作權法所體現所追求的目標就是平衡,合理使用制度恰恰是這種平衡的精髓所在,它是著作權人對作品的私權與作品在流通中表現的公共產品特征相權衡的產物。利益平衡理論知識產權法所強調的利益平衡,實際上是同一定形式的權利限制、權利利用制度相聯系。即出于公共利益目標,在一定情況下應對知識產權進行必要限制,以保證社會公眾對于知識產品的合理利用。
著作權法自誕生之日起就始終圍繞著利益平衡這一核心目的,從早期的出版特許到具有私權屬性的無形財產權,由政府信息控制的工具到天賦人權的延伸體現。合理使用制度可以說是知識產權制度中對權利限制最有代表性的例子。這一制度典型地體現了著作權法保護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利益與促進信息廣泛傳播的雙重目的。一方面,著作權法以維護作者的權益為核心,對作者權益的充分保護始終是各國著作權法的主旋律;另一方面,著作權法的制度設計要求信息的廣泛傳播,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社會文化、科學事業的進步和繁榮。兩者看似相互沖突,但這種潛在的沖突可以通過一定的制度設計加以解決。基本的思想則是,通過廣泛的傳播信息而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進步和文化繁榮只有通過臨時限制信息的流動的方式才能實現。著作權制度中的合理使用原則正是實現這樣一個思想的機制,“它為著作權人針對信息傳播中的公共利益提供了一個利益平衡的手段”,確認了包含在著作權中的思想或者信息對于社會利益的作用。合理使用制度的設立不會對著作權法中激勵創作和傳播的制度結構有負面影響,反而大大方便了公眾對智力作品的利用。
三、構建網絡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權立法的雙重目標造就了其利益平衡的基本特征,現代著作權法始終在保護作者權利和促進信息傳播方面兩點之間尋找著平衡點。網絡作品既不能免費傳播,又不能為著作權人所絕對壟斷,成為其專有權,而主張將傳統合理使用制度直接適用網絡者也大有其人,但是網絡的公開性、交互性,讓合理使用制度的切實可行性大打折扣。
目前,在飛速進步的網絡空間內的作品傳播的現狀,雖然還存在大量的免費傳播,沒有形成一個健全的使著作權持有人和網絡用戶能夠直接進行著作物交易的著作權市場,而且要在由網絡擴展開來的電腦空間內建立這樣一個市場,尚需克服諸多障礙。但是,今后網絡中作品的商業性提供將會繼續發展。所以,面對不斷加深的網絡商業性利用和著作權障礙的矛盾,可以采用以契約為媒介的市場模式,使技術、商業流通和著作權的共生變為可能。在由技術設備保護起來的網絡世界里,使用者不可能以其在有形世界的方式進行合理使用,其主要方式應該是授權破解。其中最關鍵的與傳統的合理使用理論不同的是,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雖然仍然是無償的,但必須經過著作權人許可。
總而言之,著作權交易市場的形成雖然還未成熟,但隨著技術的發展,它正在不斷接近真正的作品交易市場。在未來的進程中,會有新型的作品交易形式問世,而且支持促進其發展的技術會得到開發,但無論如何發展,都不應改變著作權人與公眾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始終是著作權法不可或缺的平衡器。即便是考慮新技術的出現可能需要對現行法律作適當的修改,但是在對法律進行修改時,除了應該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考慮飛速發展的技術變化對法律的可適用性帶來的挑戰外,如何保留最根本的法律原則而不讓其成為經濟和技術壓力下的犧牲品是更值得關注的問題。如果說當著作權擴展到演繹作品時,著作權保護和權利限制原則之間的關系已經很難處理。那么,在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保護和權利限制原則的關系就更加微妙復雜。大量網站和數據庫面對網絡傳播權的法律保護,不得不增加技術限制手段限制公眾自由獲取信息。技術保護措施的出現大大擠壓了合理使用的空間。合理使用這項相對作者絕對權利限制的措施幾無施展之地。
新增的網絡傳播權和合理使用等傳統權利限制手段力量強度對比的嚴重失衡,再次激活了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機制。復興信息網絡環境下的合理使用制度,并配合法定許可等多種強制限制形式對于網絡傳播的作品絕對權利進行限制,在保證激勵作者創作的前提下,保證網絡信息的合理共享。兼顧作品創作傳播的各個環節,在對作者和利益激勵和滿足公眾需求的利益損失之間尋求,符合合理使用和網絡傳播權保護標準的最佳邊界。
四、 結 語
由于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數字技術和因特網的飛速發展,著作權保護體系面臨著調整與變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斷產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網絡技術挑戰的程度越來越深。同時知識產權制度將在信息技術發展的推動下進一步發展。
在技術急速發展的當代,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制度依然能夠通過對在新的環境下的制度設計方面的調整而健康發展,因為新的權利限制確保了公眾對知識和信息獲取的權利在新的環境中得到滿足。因此除了對《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不斷做出更合時宜的解釋以及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以解決事務中的法律規制缺位,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關法律時還必須正視現代科技給合理使用制度帶來的難題,只有解決這些矛盾才能既維護作者權益又維系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科學事業發展。(轉載自知識產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