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央視社會與法《律師說》欄目邀請北京岳成所高級合伙人、央視特約評論員岳屾山律師就“試用期應該如何進行考核?”進行法律分析。
Q:試用期應該如何進行考核?
A:現在很多用人單位都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員工管理制度,但有的時候卻忽略了對試用期員工的考核管理。如果試用期員工出現了問題或者工作能力不達標,用人單位往往采取“一辭了之”的辦法。但這是存在一定法律風險的,或許會因此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首先,用人單位對員工從事的崗位事先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且該條件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性別、民族等就業歧視,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其次,錄用條件要在勞動合同附件、入職登記表等文件中列明,員工入職時簽名確認知曉,并保留員工簽字的書面文件,用來證明員工知曉錄用條件;最后,用人單位需要有具體的考核制度,以及留存的考核結果來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己酥贫刃枰涍^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員工公示,考核結果也要由員工簽字確認。提醒一句,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必須在試用期內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否則,過了試用期員工仍然繼續工作就默認轉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