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東方時空》電話采訪岳屾山律師 評“‘買短乘長’ 誰來保障乘客權益?”
2019年5月2日,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央視特約評論員岳屾山律師接受中央電視臺《東方時空》電話采訪,就‘買短乘長’ 誰來保障乘客權益?發表新聞時評。
新聞背景
5月1日凌晨,多名網友發文稱,自己提前一個月購買了火車票回老家,但卻在淄博火車站遭遇到火車晚點,最終還被告知無法憑票上車。同時,南京火車站多名乘客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乘客提前購買的硬座票無法憑票上車。
5月1日上午,鐵路部門工作人員回應稱,火車票正常出售時并沒有超載的情況。五一期間,出行乘客大量增加,可能是此前上車的很多短途或者無票的乘客上車補票,甚至很多乘客上車以后強行坐到目的地,導致火車無法再承載更多的乘客。
面對這種情況,列車工作人員無法挨個兒查驗火車票,對無票乘客進行拖拽、驅趕。工作人員表示,為了列車運行安全,采取了為后續乘客全額退票的辦法。此外,鐵路部門工作人員表示,如果乘客還有出行意愿,可以聯系火車站工作人員,會嘗試為乘客安排后續的列車抵達目的地。
侵犯鐵路公司和正常購票人權益
岳屾山律師認為,買短區間票,上車后補長區間票乘坐長區間車,從法律角度來看,出現這種情況,侵犯的是鐵路公司和正常購票卻不能乘車的旅客的權益。
交付火車票就成立客運合同關系
購買火車票實際上是一個客運合同關系。客運合同自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即視為成立,此時,雙方都應該按照客票所記載的內容來履行合同,也就意味著承運人即鐵路公司應當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車次來運送旅客;旅客也應按照客票所記載的內容來履行合同,到站就要下車。
有運輸能力時可辦理越站乘車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對于這種越站乘車的或到站后要求越過到站車繼續乘車的,在有運輸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當予以辦理,可以收取越站區間的車票費和手續費。但如果沒有運輸能力,可以拒絕該旅客乘車。
鐵路公司應合理設計車票規則
鐵路公司在運輸的過程當中,應當核驗車票,包括應當能夠知道自己的運力、是否有人越站乘車,以及在發現這種情況時應當及時來核驗車票,勸說越站乘車人下車,以保障正常購票人的乘車權利。歸根結底,鐵路部門要合理地設計車票規則。
鐵路公司應優先保障正常購票人乘車權益
在出現越站乘車的情況時,鐵路公司應及時核驗車票,優先保障已經正常購買了車票的乘客的乘車權利,而且這也是其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這是《合同法》所要求的,也是契約精神所要求的。如果讓遵守規則的正常購票人因為他人不遵守規則的行為受到了損失,這顯然不是法治社會應當出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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