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期限(仲裁委相關) | |||||
序號 | 事 項 | 期限 | 期限規定 | 法律依據 | 具體條文 |
1 | 仲裁案件受理期限 | 五日 | 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 仲裁法 |
第二十四條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
2 | 法院審理撤裁申請期限 | 兩個月 | 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 仲裁法 |
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
仲裁案件期限(當事人相關) | |||||
序號 | 事 項 | 期限 | 期限規定 | 法律依據 | 具體條文 |
3 | 提交答辯狀期限 | 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 | 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 仲裁法 |
第二十五條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并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
4 | 駁回起訴-仲裁協議提交期限 | 首次開庭前 |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 仲裁法 |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
5 | 回避申請提出期限 | 首次開庭前;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 |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 仲裁法 |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
6 |
仲裁裁決書申請 補正期限 |
三十日 | 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 仲裁法 |
第五十六條 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 |
7 | 申請撤銷裁決期限 | 六個月 | 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仲裁法 |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8 |
重裁后申請撤銷 裁決期限 |
六個月 | 重新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 | 仲裁法解釋 |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重新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重新仲裁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據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