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期限(當事人相關) | |||||
序號 | 事 項 | 期限 | 期限規定 | 法律依據 | 具體條文 |
1 | 訴訟費用交納期限 | 七日 |
起訴: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 反訴: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 上訴: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
第二十二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上訴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起上訴的,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在7日內預交。 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
2 |
訴訟標的為證券的 金額計算時點 |
/ | 按照證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標的物是證券的,按照證券交易規則并根據當事人起訴之日前最后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當日的市場價或者其載明的金額計算訴訟標的金額。 |
3 |
簡易程序轉普通 補交訴訟費期限 |
七日 |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轉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補交案件受理費。 原告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補交的,按撤訴處理,已經收取的訴訟費用退還一半。 |
4 | 申請回避 | 案件開始審理時,法庭辯論終結前 | 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 | 民訴法 |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
5 |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期限 | 六個月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 | 民訴法 |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
6 | 對第三人撤銷之訴提出書面意見的期限 | 十日 | 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 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
7 |
耽誤期限 申請延期的期限 |
十日 | 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 | 民訴法 |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8 | 訴前保全起訴期限 | 三十日 |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9 | 一審答辯期 | 十五日 | 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
10 | 管轄權異議期 | 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 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 民訴法 |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
11 | 管轄-經常居住地 | 一年 | 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
12 | 管轄-被告被監禁、采取強制措施地 | 一年 | 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 | 民訴法解釋 |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
13 | 管轄-夫妻離婚 | 一年 |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 |
民訴法解釋 |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
14 | 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期限 | 十五日 | 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15 | 不服一審裁定上訴期限 | 十日 | 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16 | 二審答辯期 | 十五日 | 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 民訴法 |
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
17 | 不服選民資格申訴處理決定起訴期 | 五日 | 選舉日的五日以前 | 民訴法 |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可以在選舉日的五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
18 | 宣告失蹤 | 二年 |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 | 民訴法 |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
19 | 宣告失蹤 | 二年 |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 民法典 |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
20 | 宣告死亡 | 四年、二年 |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 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 |
民訴法 |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
21 | 宣告死亡 | 四年、二年 |
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
民法典 |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
22 |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 三十日 | 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 | 民訴法 |
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
23 |
對再審申請的 書面意見提交期限 |
十五日 | 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 | 民訴法 |
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
24 | 申請再審期限 | 六個月 | 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民訴法 |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
25 | 對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期限 | 六個月 | 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 |
26 | 再次申請再審的期限 | 六個月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準許撤回再審申請或者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后,再審申請人再次申請再審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除外。 |
27 | 共同訴訟人申請再審期限 | 六個月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二十二條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八項規定,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再審,但符合本解釋第四百二十三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
28 | 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對原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期限 | 六個月 | 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二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案外人對駁回其執行異議的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執行異議裁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29 | 支付令清償、異議期限 | 十五日 | 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 民訴法 |
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債務人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
30 | 支付令失效起訴期限 | 七日 | 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四十條 支付令失效后,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終結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向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不影響其向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31 |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期限 | 在公示催告期間 |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一條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系人的申報后,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
32 | 公示催告程序利害關系人起訴期限 | 一年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三條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
33 | 公示催告程序申請人申請除權判決期限 | 一個月 | 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 | 民訴法解釋 |
第四百五十二條 在申報權利的期間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申請人應當自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作出判決。逾期不申請判決的,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
34 |
不服執行異議裁定 申請復議期限 |
十日 |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35 | 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期限 | 六個月 | 原執行法院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
36 | 執行異議之訴起訴期限 | 十五日 | 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民訴法 |
第二百二十七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37 | 申請執行 | 二年 |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 民訴法 |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38 | 法律文書生效后保全-申請執行期限 | 五日 | 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六十三條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情況,不申請保全將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五日內不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
39 | 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反對期限及異議人的訴訟期限 | 十五日 | 無異議人及被執行人如有反對意見,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反對意見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訴訟。 | 民訴法解釋 |
第五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 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后進行分配;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 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
40 | 執行-管轄權異議 | 十日 | 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管轄權異議審查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
41 | 執行-執行中止 | 六個月 |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二十七條 在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申請執行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
42 | 補充報告財產變動情況 | 十日 |
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 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
第三十三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后,其財產情況發生變動,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補充報告。 |
43 | 涉外-提出答辯狀 | 三十日 | 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 民訴法 |
第二百六十八條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44 | 涉外-在中國無住所當事人上訴期限 | 三十日 | 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 | 民訴法 |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45 | 涉外-被上訴人答辯期 | 三十日 | 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 | 民訴法 |
第二百六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
46 | 不服保全、先予執行申請復議期限 | 五日 | 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
47 | 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期限 | 三日 | 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第一百八十五條 被罰款、拘留的人不服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五日內作出決定,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 |
48 | 簡易程序-舉證期限 |
不超過 十五日 |
不得超過十五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六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不得超過十五日。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 |
49 |
小額訴訟案件-舉證 期限 |
不超過 七日 |
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
50 |
小額訴訟案件-答辯 期限 |
不超過 十五日 |
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 民訴法解釋 |
第二百七十七條 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 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 |
51 | 被指定監護人不服指定異議期 | 三十日 | 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五十一條 被指定的監護人不服指定,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經審理,認為指定并無不當的,裁定駁回異議;指定不當的,判決撤銷指定,同時另行指定監護人。判決書應當送達異議人、原指定單位及判決指定的監護人。 |
52 | 實現擔保物權異議期 | 五日 | 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異議權利告知書等文書。 被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的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時說明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 |
53 | 當事人對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的異議期限 | 十五日 | 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第三百七十四條 適用特別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作出該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決、裁定撤銷或者改變原判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當事人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利害關系人有異議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54 | 利害關系人對確認調解協議、準許實現擔保物權的裁定的異議期限 | 六個月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 民訴法解釋 | |
55 | 自認撤銷期 | 法庭辯論終結前 | 符合法定情形的應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銷自認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一)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的; (二)自認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撤銷自認的,應當作出口頭或者書面裁定。 |
56 | 申請調查取證期限 | 舉證期限屆滿前 | 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二十條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
57 | 申請證據保全期限 | 舉證期限屆滿前 | 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申請書應當載明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基本情況、申請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種保全措施等內容。 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申請證據保全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釋對訴前證據保全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
58 | 申請鑒定期限 |
法院指定 期間 |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并預交鑒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鑒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59 |
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期限 |
舉證期限屆滿前 | 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
60 | 訴訟時效 | 三年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三年 |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
61 |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糾紛訴訟時效 | 四年 |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 民法典 |
第五百九十四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
62 | 訴訟時效中止 | 六個月 |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法定情形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 民法典 |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
63 | 訴訟時效起算 | / |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 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未成年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
64 | 追回遺失物的期限 | 二年內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 民法典 |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
65 |
遺失物歸國家的 公告期 |
一年 |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 民法典 | 第三百一十八條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
66 | 承包期 | 三十年至七十年不等 |
耕地:三十年。 草地: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三十年至七十年。 |
民法典 |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 |
67 | 最高額抵押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債權確定的期限 | 二年 | 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 民法典 |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
68 | 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的期限 | 一年 |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 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二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
69 |
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 行使期限 |
一年、五年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 民法典 |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
70 | 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 | 一年 |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民法典 |
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71 |
提存債權人 領取提存物的期限 |
五年 |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 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四條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是,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但是,債權人未履行對債務人的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向提存部門書面表示放棄領取提存物權利的,債務人負擔提存費用后有權取回提存物。 |
72 |
買賣合同未約定的 標的物質量檢驗期 |
二年 | 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但有質保期的或者出場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除外 | 民法典 |
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
73 |
贈與人撤銷權 行使期限 |
一年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民法典 |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
74 |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行使期限 | 六個月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 六個月內行使。 |
民法典 |
第六百六十四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
75 |
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保證期間 |
六個月 | 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 民法典 |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76 | 租賃期限 | 二十年 |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民法典 |
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
77 |
應采用書面形式 租賃的期限 |
六個月 |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民法典 |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
78 | 出租人轉租異議期 | 六個月 |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 民法典 |
第七百一十八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
79 | 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催告追認的期限 | 三十日 |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 民法典 |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80 |
民事法律行為 撤銷權行使期限 |
一年、九十日、五年 | 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 日起五年內。 | 民法典 |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81 | 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催告追認的期限 | 三十日 |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 民法典 |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82 | 不動產異議登記起訴期限 | 十五日 | 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 | 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申請人自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提起訴訟的,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
83 |
預告登記后的登記 期限 |
九十日 |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 民法典 |
第二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
84 |
擔保抵押物價款的 動產抵押登記期 |
十日 |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 | 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六條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
85 | 未約定債務履行期限的,設置留置權的債務履行期限 | 六十日 | 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 | 民法典 |
第四百五十三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
86 |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行使期限 | 十五日 | 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 民法典 |
第七百二十六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為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
87 |
出租人拍賣房屋 應通知承租人的期限 |
五日 |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 民法典 |
第七百二十七條 出租人委托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
88 |
解聘物業服務人 提前通知期 |
六十日 | 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 民法典 |
第九百四十六條 業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決定解聘物業服務人的,可以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決定解聘的,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人,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合同造成物業服務人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業主的事由外,業主應當賠償損失。 |
89 |
物業服務人拒絕續聘的 提前通知期限 |
九十日 | 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 民法典 |
第九百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依法共同決定續聘的,應當與原物業服務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續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前,物業服務人不同意續聘的,應當在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書面通知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但是合同對通知期限另有約定的除外。 |
90 | 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提前通知期 | 六十日 |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 民法典 |
第九百四十八條 物業服務期限屆滿后,業主沒有依法作出續聘或者另聘物業服務人的決定,物業服務人繼續提供物業服務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但是服務期限為不定期。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不定期物業服務合同,但是應當提前六十日書面通知對方。 |
91 | 請求撤銷婚姻期限 | 一年 |
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92 | 準予離婚分居期 | 二年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
93 | 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準予離婚分居期 | 一年 |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 | 民法典 | |
94 | 男方不得離婚期間 | 一年、六個月 |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
95 | 離婚冷靜期 | 三十日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
96 | 接受遺贈期限 | 六十日 |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