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甘肅一山地馬拉松賽遭遇極端天氣。截至23日早上8點,共搜救接回參賽人員151人,其中8人輕傷,21名參賽人員已失去生命體征。
針對此次事件,組織者要擔責嗎?又會擔什么責呢?
律師說法
首先,馬拉松賽事屬于群眾性活動,主辦方、承辦方及賽事運營方系該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根據《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如果該賽事的組織者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況下,可能會承擔侵權責任。何為安全保障義務,比如組織者賽前對保溫毯等強制裝備的檢查是否充分以及對無人區賽段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安排妥當等,均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其次,根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第六條及第十條的規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需要對其承辦活動的安全性負責,承辦者的主要負責人為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責任人。
在本次比賽中,承辦方應當制定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工作方案,并落實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現場秩序維護、人員疏導等。同時,安全工作方案需經公安機關審批。如果承辦方沒有依照相關規定執行的,例如沒有落實醫療救護、滅火、應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并組織演練的,或者在發生公共安全事故后安全責任人沒有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的,或者安全方案不合理或沒有取得審批的等等,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可能會對安全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治安管理處罰,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比如組織者因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導致此次重大傷亡事故的,可能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另外,參賽選手死亡的原因是遭遇極端天氣失溫傷亡,看似屬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不可抗力免責條款,但是,遇難選手并非死于日常生活中,而是在參加組織者舉辦的比賽中失溫傷亡,很顯然,不能把責任全部推給天氣。在組織者看到極端天氣后,如果沒有第一時間叫停比賽,通知前方運動員,并進行及時營救,組織者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且,甘肅白銀氣象局已于5月24日回應稱賽前5月21日就成功預報預警了這次大風天氣,并已通知主辦方,如果甘肅白銀氣象局所說屬實,組織者在明知可能出現極端天氣的情況下,因各種原因不改變比賽日期,組織者的過錯行為已相當明顯。因此,此次比賽不屬于天災,更像是人禍,組織者仍應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