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背景
Q:如何界定骨灰的性質?
A:骨灰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普通物品,因為它是人的身體或者說遺體火化后轉化過來的。從客觀上來講,它確確實實是一個物,但是它又夾雜著一些其他的因素。遺屬可以埋葬骨灰,并在骨灰埋葬后進行祭奠與懷念,所以說它不是一個簡簡單單普通的物。現實中因骨灰安葬等問題產生的糾紛經常發生,尤其容易出現在再婚家庭里面。
面對這樣的訴訟,法官處理這類問題時,有的時候按照人格權的角度去處理,也有的是按照物權的角度去處理。但是無論是按照物權還是按照人格權處理,最后的結果是要讓大家可以接受,而且要符合我們的傳統觀念,不光有法理在,還要有情理在。
Q: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有各種各樣的家庭糾紛,能像這個案件一樣最終達到一個比較平衡的狀態的多嗎?
A:涉及到個人之間的尤其是家庭成員之間糾紛的時候,真的是特別考量法官處理這種糾紛的能力。如果當事人對案件判決結果不認可,后面還會繼續訴訟或者在案件執行的時候故意制造困難。司法人員在處理這類糾紛的時候,不能機械的執行法律條文,還要考慮到人情世故,考慮到社會效應,要從如何化解矛盾角度來進行判決。
Q:逝者的權利如果受到侵害,怎么維權?
A:逝者的姓名、名譽、隱私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他的配偶、子女、父母是可以作為當事人去向行為人進行主張。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Q:《民法典》對于逝者權利的保護是首次提出的,它的意義是什么?
A:對于逝者權利的保護其實是在《民法典》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進行了一個確定。在以前的司法實踐過程當中其實也有保護,只是不像現在這樣在《民法典》第994條做了明確規定。這體現了法律對于逝者的尊重和人文關懷。
我們一直在強調司法為民,即以人民為中心。人民不僅僅指活在世上的人,當人去世或者是死亡以后,他的權益仍然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對逝者的權利的保護,其實更多的是對生者的心理和精神撫慰。也是對社會道德、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而不是在一個人去世之后,別人可以隨意的對其進行詆毀、謾罵,卻不承擔責任。
Q:2013年8月30日,網民張某因虛構信息散布謠言,污蔑狼牙山五壯士,被廣州警方處以行政拘留7天。2013年9月9日,被告洪振快針對上述事實,在財經網《炎黃春秋》雜志上公開發表文章,對狼牙山五壯士事跡細節進行探究。在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涉案文章多處作出似是而非的評價、推測乃至質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判決,被告洪振快立即停止侵害行為,并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公開賠禮道歉。2016年8月15日二審維持原判。
A:目前有些人對英雄烈士事跡進行否定,或者假借研究之名,在英雄事跡的細枝末節中挑出一些問題而直接推翻整個英雄烈士的事跡。這種行為不僅會傷害民族感情,對于英雄的損害也很大。對這種行為要依法處理,行為人不僅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追究刑事責任,可能會受到三年以下的刑事處罰。
Q:對于侵犯死者人格利益的起訴主體為什么限定為近親屬?
A:對于逝者權益的侵犯,最直觀會感受到侵犯的其實就是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近親屬。另外,逝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其近親屬與逝者有親密的關系,如果任何人都可以到法院起訴,那法院的工作量就太大了。但是,對于英雄烈士,如果其近親屬沒有起訴或者說其近親屬不在世的時候,檢察機關可以提起公益訴訟。因為對于英雄烈士的損害,不僅僅是對其個人及其近親屬的損害,也是對整個社會和民族的情感損害,侵犯了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