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李斌
古云: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食品安全涉及人類最基本權利的保障,食品安全關乎每一個人的健康,關乎千家萬戶的幸福。我國政府于1995年10月公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對食品衛生進行監管。但近年來,受不法利益的驅動,我國接連發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安徽阜陽劣質嬰兒奶粉大頭娃娃案、蘇丹紅鴨蛋案、毒火腿案、福壽螺案、冠生園月餅案以及剛剛結束的三鹿嬰幼兒奶粉案等,給公眾健康帶來巨大損害,并導致部分死亡病例,突顯了我國食品安全存在諸多問題,引起全社會的廣泛關注,食品安全立法已經迫在眉睫。為順應形勢發展,保障食品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09年2月28日頒布了《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條,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食品添加劑的監管、食品生產經營、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各項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2009年7月24日,《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由國務院公布執行。《條例》作為行政法規,是對《食品安全法》的進一步補充、細化和完善,具有很強的指導性、針對性和操作性,為指導新形勢下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尚方寶劍。
在此,筆者選擇《食品安全法》及《條例》的要點進行簡要解讀,以幫助讀者理解運用。
―、《食品安全法》要點解讀。
1、國務院設立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并且明確了衛生、工商、質監、藥監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
針對多頭監管、政出多門的現狀,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該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進行協調和指導。同時,食品安全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的職責。
2、制定國家統一的食品安全標準,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公布,使食品安全真正有章可循。
3、強化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制度,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在總結三鹿事件教訓的基礎上,特別明確要對食品添加劑加強監管。食品添加劑應當在技術上確有必要且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嚴禁往食品里添加目錄以外的物質。
4、取消食品免檢制度。使食品安全始終處于國家檢測、監控之下,有力地保障了食品安全。
5、規范個人與組織代言食品廣告的行為。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即如果上述主體代言廣告的食品因安全問題致人損害的,代言者若未盡審慎的注意義務,應當與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是本法的一個亮點,其中包括各路明星代言食品廣告的行為,對此類行為進行規范,使之謹慎從事食品廣告代言,同時引導消費者理性購買食品。
6、明確規定十倍賠償制度,加大不法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對廣大消費者的權益提供更大限度的保障。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在南京等地己有法院依據本條判決商家承擔十倍賠償責任的案例。
7、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制度,體現了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個體權益的立法精神。第九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即民事賠償責任優于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條例》要點解讀。
1、首次明確了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員中,不包括乙型病毒性肝炎攜帶者。^《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條例》進一步明確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圍,把病毒性肝炎條款細分明確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規定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明確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從業禁忌傳染病之列,這意味著乙肝病毒攜帶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從業健康證》,恢復了這一類人群從事廚師職業的權利。這條規定應該是《條例》受到關注度最高的規定,其意義非常明顯,有助消除乙肝歧視,恢復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合法權益,并消除公眾對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餐飲行業的顧慮。
1995年10月公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規定,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者(包括病原攜帶者),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這條規定針對的主要群體是廚師、配菜工、服務員等餐飲業從業人員。從那時起,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得從事餐飲業,成了一條沒有明文的規定在行政審批和執法中被執行。我國是乙肝大國,近1億名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機會受到影響,并且在社會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
據了解,世界衛生組織明確指出乙肝病毒不經受污染的食物或水傳播,美國、日本等國家相關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從事食品、餐飲行業。
2、食品生產和銷售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條例》規定:食品生產企業應如實記錄食品生產過程的安全管理情況,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批發企業也應如實記錄批發食品的名稱、數量、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或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銷售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也不得少于二年。
從毒大米、瘦肉精、蘇丹紅鴨蛋到三鹿奶粉……近年來,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擊中的幾乎都是監管軟肋,而2008年的三鹿奶粉風波,一直為人所詬病的監管鏈條斷裂問題,再一次引發了有關部門對于食品追溯制度的思考。建立食品生產和銷售記錄制度,可以說是完善食品追溯制度的一步大跨越。一旦出現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根據保存記錄,逐級往上追溯問題源頭。
3、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可向各行業推廣。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以及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食品安全問題其實也就是食品企業誠信問題,通過行政指導,建立企業信用制度,這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樹立企業威信,建立信用檔案,這項制度同時也可向各行業逐步推廣。‘
4、中文標簽規定體現消費者知情權
《條例》規定:進口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載明食品添加劑的原產地和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消費者應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近年來,進口食品沒有中文說明書,甚至同一種食品在不同城市說明書規格不一的現象比比皆是。《條例》增加這項條款后,可以說洋酒、飲料等洋食品的外包裝將換新裝了。
5、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二小時內須上報
《條例》規定: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丁具、設備等,應當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發生之時起二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從而更有力地保障食品安全。上述介紹僅涵蓋了立法的部分內容,筆者希望各位讀者能夠認真學習《食品安全法》及《條例》,全面掌握法律武器,當自己的食品安全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敢于并善于運用法律武器維權,向不法生產經營者宣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