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新問題解讀
楊冰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經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并頒布,將于2010年7月1日實施。這部法律與每個人的生活息息相關,為了大家能夠在第一時間了解這部法律的最新成果,我們對其中的部分重點條款作一解讀。
一、我國法律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在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但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的限制仍是較為嚴格的,限制之一:須是侵害了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益,不包含侵犯財產權的情況;限制之二:須造成嚴重精神損害,這里的嚴重一般可以從傷害的結果、侵權的手段、場合、方式等情節和侵權人的過錯程度等來確定。
二、多人死士事故中有望實現同命同價。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這里要注意的是,本條適用的前提是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并且立法采用了可以一詞,而不是應當,也就是即使是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也并不是必須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三、缺陷產品責任中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本條的適用也有一定的限制:首先須明知產品存在缺陷,這是基于生產者、銷售者主觀惡性的考量;其次,后果是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如果未對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則不能要求懲罰性賠償;最后,法律規定的是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不可以漫天要價。
四、車主和駕政人不一政時車主無過錯的可以免責。
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機動車肇事后,常常無論何種情況,車主都可能多多少少承擔責任,有時讓車主承擔責任并不科學,也不合理,更起不到懲罰過錯方、指引大眾行為的立法目的。基于此《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對常見的幾種原因導致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作了規定,其基本原則是由使用人〔或者說是責任人、肇事方〕承擔責任,車主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