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頒布的背景及意義
我國從上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就不斷探索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但各種社保政策實施多年,卻一直沒有形成一部專門的綜合性法律加以規范。之前社保方面沒有法律規定,只有相關法規及政策性規定,法律效力層級較低。主要有《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失業保險條例》以及散見于勞動法的一些條款、若干部門規章、同期國務院頒布的一系列關于建立和推進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政策文件,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如《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但各地差別很大。尤其是這些法規文件系統性不夠強、法律效力不夠高,綜合性社會保險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國之前的社會保險制度缺乏明確的價值取向。缺乏一個法律層級高的指導性法律,造成各地執行不一,實現全國統籌更無從談起。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將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的出臺改變了現在的雜亂局面,在健全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維護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保障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現實價值
(一)養老保險將實現異地漫游,取消繳費不足15年無法享受養老待遇的限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己經成為制約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之前全國很多地方尤其是廣東等沿海發達省市出現的民工退保潮現象見諸報端,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是養老保險未實現統籌造成的。
《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打消了勞動者的顧慮。
此外,《社會保險法》取消了繳費不足15年只能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而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限制。之前很多地區的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都規定,達到退休年齡時個人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被保險人,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關系。《社會保險法》取消了上述限制,《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二)覆蓋面廣,建立了覆蓋城鄉全體居民的社保體系
從法律條款中可以看到,它不僅涉及到了城鎮職工:還涉及到了公務員、城鎮居民、靈活就業人員、農民等各類社會群體。
(三)社保保費將強化征收
現實生活中,一些用個人單位以經營困難、社會保險意識淡漠等各種原因,有意規避或者逃避繳納保險費,影響了普通勞動者的退休、醫保等待遇,之前法律的責罰不明確,違法成本低,對單位的約束力弱。
《社會保險法》強化了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規定了對用人單位不繳納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甚至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劃撥;同時,未提供擔保的還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賣措施,抵繳社會保險費。
(四)工傷認定的情形發生了變化
法律法規 | 《工傷保險條例》 | 《社會保險法》 |
頒布單位 | 國務院 | 全國人大 |
實施時間 | 2004年1月1日 | 2011年7月1日 |
不認定為工傷的情況 |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