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婚姻誰做主
婚姻法解釋三熱點問題評析
赫英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婚姻法解釋三的核心內容直指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引起了網民們及社會各界的極大關注。有網友戲稱房產商樂了,丈母娘愁了、房產證該加名了、離婚成本降低了、生不生孩子,老婆做主,如此等等,莫衷一是。此項規定實施后,對婚姻家庭各方將帶來怎樣的影響。現律師對該司法解釋中的熱點問題簡要解讀。
婚前個人貸款買房歸自己
現代社會,結婚前一方貸款買房、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情況十分普遍。離婚時該房屋產權應該歸誰?
解釋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若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判決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解釋明確規定,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婚前一方與銀行簽訂抵押貸款合同,銀行是在審查其資信及還款能力的基礎上才同意貸款的,其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合同相對人,故離婚后應由其繼續承擔還款義務。對于婚后參與還貸的一方來說,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離婚協議可反悔
婚姻糾紛中,夫妻雙方簽署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解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協議離婚未成則事先達成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實踐中,主張離婚的當事人一方在簽署協議時可能會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承擔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讓步,目的是希望順利離婚。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當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權利,事先達成的離婚協議沒有生效,對夫妻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
拒做親子鑒定將敗訴
近年來,親子鑒定越來越多。以往的案例中,往往出現一方拒絕配合鑒定,導致無法進行孩子親緣認證的僵局。
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己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法院可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解釋如此規定,將來如果一方無理由拒絕做親子鑒定,那么法律將支持另一方的訴求。
生不生孩子老婆說了算
解釋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實際確認了終止妊娠是妻子的權利,丈夫不得以此作為理由向妻子請求損害賠償。但同時解釋也為男方提供了一個救濟條款,即把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產生的分歧,設定為感情破裂的條件,男方可請求法院判決離婚,這在以往婚姻法和相關解釋中是沒有的。
父母出資購房歸自己子女
解釋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明確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婚后生活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約定房屋權屬問題,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合情合理。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