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不是侵犯著作權的避風港
―談談避風港原則的適用條件
翟格民律師
2011年3月15日,賈平凹、劉心武、李銀河等50名文人聯名發表《315中國作家討百度書》:百度已經徹底墮落成了一個竊賊公司,它偷走了我們的作品,偷走了我們的權利,偷走了我們的財物,把百度文庫變成了一個賊贓市場。
此文一出,輿論嘩然。百度文庫收錄和傳播文學作品是否合法,百度是否可以拿互聯網服務企業所津津樂道的避風港原則為自己辯護,值得我們認真分析。因為,互聯網領域的類似現象有很多,絕不僅是一個百度文庫這么簡單。
什么是避風港原則?這是指,互聯網領域的中介服務商,因為其沒有能力在事前進行網站發布作品的合法性審查,所以一旦發現侵權內容,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刪除,即可以不承擔侵權責任。俗稱通知+移除原則。這一原則來源于1998年美國制定的《數字千年版權法案》‘后被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吸收和利用。
筆者在這里要特別提醒那些喜歡拿避風港原則做侵權擋箭牌的企業,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適用避風港原則至少有3個關鍵的前提條件:
一是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侵權;
二是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三是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及時刪除侵權內容。
這三者缺一不可。
一、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侵權。
百度文庫中數以百萬計的文學作品從何而來?按照百度的解釋,文庫的內容均來源于網友的主動上傳。此說似乎很符合互聯網的技術習慣,很容易得到大家的理解和贊同。然而,那些動輒幾萬字甚至幾十萬字的小說,普通的網友是如何不厭其煩地向百度文庫上傳的呢?筆者愚鈍,對此總是不明其所以然。
從百度三天刪除數百萬份文檔的速度來看,百度的技術力量可謂十分雄厚。在百度刪除了這些文學文檔之后,是否還有網友繼續向文庫中上傳文檔呢?如果沒有,請問百度如何解釋此前的上傳行為?如果有,請問百度又是如何避免其出現在文檔中的呢?如果百度完全有技術能力避免文學文檔在百度文庫中出現,那么此前為什么沒有采取這樣的措施呢?
百度文庫中大量上線的供網友免費下載的知名作家的作品,是作家自己或者授權他人上傳的嗎?難道我們的作家已經富到足以向國內首富所創辦的網站進行施舍的程度了嗎?百度公司說不知道這些內容是不是作家本人或者作家授權他人所上傳的,這樣的說辭難道符合正常人的思維嗎?
所以,筆者認為,具體到百度文庫事件來說,百度應該有合理的理由知道那些知名作家的作品并未經過作家的授權。應知侵權是百度大肆傳播知名作家作品的應有之義,避風港原則在這里并不適用。
二、未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百度在其發表的聲明中,念念不忘百度文庫作為免費文檔分享平臺,此前沒有任何廣告或盈利,以極力塑造自己的善良形象。
百度為什么要如此極力將自己與廣告和盈利劃清界限呢?無疑是要為適用避風港原則奠定基礎和鋪平道路。因為互聯網服務企業適用避風港原則提出的條件之一,即未從服務對象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如果從侵權作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話,即使符合其他兩個條件,同樣還要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百度為什么這樣強調自己并未有任何廣告或盈利的原因。
但是如何認定是否直接獲得經濟利益,則值得玩味。
對于互聯網來說,流量就是財富,哪個網站的流量大,哪個網站的廣告就值錢。通過提供免費下載來增加流量從而增加網站的競爭力,提高網站的廣告收益,是再簡單不過的道理。
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1]3號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中已經有所體現,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可以認定為以盈利為目的。
三、及時刪除侵權內容。
刪除侵權內容在這3個條件里邊,看起來應該是最簡單、最容易實施的,但恰恰是這個最簡單的條件,實施起來也相當的不易。
百度文庫事件之所以發展成為一個重大的事件,就是因為百度遲遲不愿意刪除侵權作品。在50名作家借助315發出公開信并派代表與百度談判之后,百度仍然遲遲不愿意刪除作品。當然,后來百度突然來了個180度大轉彎,三天之內就刪除了數百萬計的文學文檔,看來在社會各界的聲討聲中,百度終于意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
筆者不敢奢望那些聲名顯赫的網站能夠主動防范和避免發布侵權內容,但是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后請依法及時刪除相關侵權內容。否則,避風港原則也當不了你的保護傘。
互聯網不是侵犯著作權的避風港,避風港原則有其嚴格的適用條件,缺一不可,誤用需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