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員工管理常見問題之法律分析(下)
楊保全律師 王洪濤律師
4、如何將規章制度有效告知員工?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即便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制定的過程中經過了民主程序,且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也并非有效,必須向員工公示告知后方能生效。在實踐中常見的公示告知方式包括:1、在單位公告欄或其他地點張貼規章制度;2、將規章制度放置于單位內部網絡上,要求員工閱讀;3、通過電子郵件將規章制度文本發送至員工郵箱等。上述方式對于公示告知證據的保留存在一定的障礙,不利于在與員工發生勞動爭議時進行舉證工作。如,將制度張貼至公告欄的證據很難保留;如,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電子郵件、網頁等證據必須經過公證方具備法律效力。
因此,律師建議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向員工告知規章制度:1、通過開會學習規章制度的方式公式告知,并要求員工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2、將《員工手冊》作為勞動合同附件,做到人手一冊,并保留員工領取員工手冊的相關證據。如,要求員工在領取員工手冊的簽收函上簽字確認等。
5、勞務派遣中三方法律關系如何界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
關于勞務派遣中三方關系的界定,在理論界存在爭議,主流觀點認為:1、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屬于勞動關系。派遣單位屬于勞動法上規定的用人單位,派遣單位向社會招用勞動者,并對合格的勞動者進行派遣,對勞動者承擔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等勞動法上規定的相關義務。2、派遣單位與接受派遣的單位之間屬于民事關系。派遣單位與接受派遣的單位即用工單位,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派遣單位根據用工單位要求的標準向其派遣符合要求的勞動者,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3、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屬于勞務關系。用工單位負責在勞動過程中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管理和指揮,勞動者應當遵守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
6、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方式主要有那些不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
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七十二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國勞動法上規定的一種方式,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相對于全日制用工來說,主要有以下不同:1、工作時間不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全日制用工方式,員工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注明:全日制用工方式中,工時制度分為標準工時、綜合計算工時、不定時工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不定時工時制度與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工作時間有所不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員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2、訂立勞動合同的方式不同。實行全日制用工方式,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止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將面臨員工就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員工口頭訂立勞動合同即可。3、終止用工的方式及法律后果不同。實行全日制用工方式,員工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的情況下提出辭職,需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處于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在員工出現特定法定情形的狀況下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履行提前30日通知員工。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和員工均可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關系。另外,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除特定幾種法定情形外,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非全日用工用人單位終止用工,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4、工資結算周期不同。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工資結算周期一般不超過1個月。而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工資結算周期不得超過15日。
結束語:受篇幅限制,律師不能就用人單位在用工管理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一一列舉,只能挑選用人單位常遇到的部分問題作出簡要分析,希望能夠對顧問單位的員工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