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獲最高人民法院支持
李紅波 姜薇
在訴訟業務中,屬代理申請再審案件最難,再審申請案件一般都被稱為難啃的骨頭,能成功啟動再審程序的案件少之又少。2011年11月4日,由岳成所李紅波律師代理的馬某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案,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作出了指令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
案件的基本情況是這樣的:馬某(再審申請人)與王某、周某(再審被申請人)簽訂了《鐵礦開采轉包合同》以及《鐵石開采轉包合同》,合同約定由王某、周某承包該鐵礦,承包款為490萬元。合同簽訂后,馬某根據合同約定將礦內的機械、車輛和采礦設備等移交給了王某、周某。后王某、周某開始開采鐵礦業務。后因礦井合法性發生爭議訴諸法院,王某、周某要求確認合同無效,要求馬某返還承包款490萬元及利息。馬某反訴王某、周某,要求王某、周某返還承包的礦井及機械設備。法院一審判決合同無效,馬某返還王某、周某15%的承包款,駁回馬某的訴訟請求。王某、周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改判馬某返還王某、周某30%的承包款。馬某對返還30%的承包款不服,欲提起再審,委托岳成所李紅波律師代理此案。
我國的審判制度是二審終審制,不是所有經過終審判決的案件,都能申請再審。申請再審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的規定。因此,李律師仔細查閱、分析了全部案卷材料,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在適用法律上也存在錯誤,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原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之后,對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機械、車輛、變壓器和采礦設備的主張不予支持的判決是錯誤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移交了礦區所有的機械設備和車輛等,而且被申請人對接收了申請人的設備和車輛等事實也予以認可。那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被申請人因合同取得的礦區所有的機械設備和車輛等,應當予以返還給申請人。但原審法院卻以雙方沒有提供設備明細為由,沒有支持申請人的請求,屬于事實沒有認定清楚。
其次,原審法院認定合同無效后,判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30%的承包款是錯誤的。判定申請人是否返還被申請人承包款的依據主要是看鐵礦石的數量以及銷售鐵礦石的收益是否超過了承包款。申請人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證據,用以證明鐵礦石的開采數量,只要通過評估就能計算出被申請人獲得的收益。但是原審法院卻直接酌定判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30%的承包款。原審法院明顯屬于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再次,被申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近千萬元的財產,即鐵礦石和銷售收入,不但沒有損失,而且得到的收益遠遠高于支付給申請人的490萬元承包款,這無疑是被申請人基于合同獲取的收益。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不但申請人不必返還承包款,反而應當判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折價補償。
為支持上述觀點,李律師在事實和法律依據上給予了嚴密的論證,而且在原有證據的基礎上還補充了一些證據予以證明被申請人基于該合同取得的巨大收益,從而為勝訴增加了砝碼。經過精心準備,李律師據理力爭,將該案件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擺在第一位,配以有力的證據,最終使本案獲得指令再審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