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部門案例:
某省交通廳BOT工程協議履行糾紛案
2013年,某省交通廳就一上億元的BOT工程協議履行糾紛找到我所,十萬火急地要求我部律師就該糾紛出具一份法律意見。
該案基本案情如下:2002年12月15日該交通廳下屬的某省公路局與某公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簽訂了《BOT方式建設國道X公路X段至X段協議書》,協議書約定由該公司以BOT的方式負責該路段的融資、建設、養護管理、經營、還貸等工作,該路建成以后該公司可以利用原有收費站對過往車輛收取過路費的方式獲得投資回報。經營期為30年,經營期滿后該公司無條件的將該路段移交給交通廳。合同履行過程中,該公司向中國銀行申請貸款5億余元用于建設,協議路段在2002年開工,2004年底已建成通車。
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各種原因導致該公司不能按期、足額償還中國銀行的貸款本息,導致中國銀行的不良貸款率增高。為此,2009年3月12日該交通廳與中國銀行簽訂了《債務承擔協議》,由交通廳承接了該公司因協議路段改擴建項目在中國銀行的全部債務。該協議約定:甲方(指該交通廳)承接以上全部債務后,該公司的公路收費權轉歸交通廳所有。同日,該公司作為借款人、質押人,中國銀行做為債權人簽訂了《債務轉讓確認書》,該確認書的內容為:現交通廳自愿承擔借款人公司上述借款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并與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債務承擔協議書,借款人公司對上述債務轉讓予以確認,待借款人與交通廳正式簽訂轉讓合同后,移交對協議公路的經營權。同日,該公司與中國銀行簽訂了《質押合同》,以協議路段的公路收費經營權為交通廳與中國銀行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提供質押。
現交通廳面臨的問題是,該廳自2009年已經在實際履行《債務承擔協議》,截至今日,交通廳已經替該公司償還了上億金額的貸款本息。但該公司拒不向交通廳移交協議路段的公路收費經營權。于是,交通廳希望我所就如何解決該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我所接到當事人的委托后,指派我部處理該事宜。我部律師經集體討論后認為,交通廳與該公司之間系合同關系,在履行過程中,雙方可就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合同的解除等問題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交通廳與中國銀行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中,明確約定交通廳在承接了該公司的全部債務后,協議路段的公路收費經營權遂轉歸交通廳所有。雖然,該協議為交通廳與中國銀行雙方簽訂,但該公司在同日簽訂的《債務轉讓確認書》中,明確其已知悉交通廳與中國銀行簽訂的《債務承擔協議》,并明確:1、對上述債務轉讓予以確認;2、待該公司與交通廳正式簽訂轉讓合同后,移交協議路段的公路經營權。從該公司的上述表述看,該公司是同意交通廳在承接了其全部債務后,將協議路段的公路收費經營權轉歸交通廳所有,即雙方當事人系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變更了《BOT方式建設國道XX公路X段至X段協議書》的履行期限。在現實中,交通廳亦履行了《債務承擔協議》約定的義務,已經替該公司償還了上億金額的貸款,因此,交通廳有權利要求該公司向其移交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