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案例分析--未簽勞動合同引糾紛
文:勞動人事部 王婧然 景婧
2012年春節后,趙某籌備開一家西餐廳,開始辦理工商登記、衛生許可等手續。2012年5月份餐廳裝修差不多后,開始招聘廚師、服務員等工作人員。2012年5月底張某等6人作為一個團隊被錄用,負責餐廳的后廚工作。餐廳提出簽訂一份雇傭合同,張某等6人提出不想被束縛,怕簽了再辭職麻煩,先干段時間再說,沒準干段時間就回老家不在北京待了,如果打算長干再簽合同。餐廳也覺得招人不好招,難得團隊配備齊全,廚師長、配菜、傳菜、冷菜、面點師傅都有了,不愿意簽合同就不簽吧,先把餐廳運轉起來,只要正常干活發工資就行了。
結果餐廳從2012年9月12日營業執照頒發后開業以來,一直沒什么客人,一直在賠錢。餐廳每月5日倒是都按時足額發放了上個月的工資,但到了2013年5月17日,張某等6人突然跟單位提出說因為餐廳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要辭職,而且要求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和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餐廳執行董事趙某很生氣,明明是餐廳要簽合同,你們不簽,也正常發了工資,還要額外賠償,沒有任何道理。遂向張某等6人發出了辭退信,辭退信中寫到因你不愿與餐廳簽訂勞動合同,現餐廳決定對你進行辭退處理。即日起生效。
2013年5月21日,張某等6人到北京市朝陽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每個人都要求單位:支付2012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17日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及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賠償金。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單位方的委托,代理了該案件。了解案件情況后,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1、員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員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期間存在問題公司的營業執照中明確載明,其成立時間是2012年9月12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因此,在2012年9月12日之前,該餐飲公司還未成立,不屬于法律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可能與任何雇傭人員形成勞動關系,故不存在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
員工對未簽勞動合同的事實存在嚴重過錯公司多次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拒不簽訂,明顯存在惡意。尤其有一名員工,系公司副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人事、財務工作,與員工包括其自己簽訂勞動合同是其工作職責所在,現主張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要求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賠償,明顯系惡意訴訟,不應得到支持。
2、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其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定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即勞動者惡意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有權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予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公司與6名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因正是員工拒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系員工自身的過錯,公司并無過錯。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依法出具了書面通知,僅需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而不存在賠償金。
辦案總結:
本案目前仍在審理中,不過就案情本身而言,盡管是員工不愿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并無證據(如發放給員工勞動合同的記錄)證明是員工不簽,因此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被仲裁支持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但是庭審過程中,仲裁員和對方基本認可了我方提出的勞動關系建立起始日期應當從公司成立之日2012年9月12日開始計算,減少了委托人的一部分損失。這也再次提醒用人單位一定要注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要性。根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想要避免被拖入訴訟的泥沼、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就必須盡快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者拒絕簽訂時,一定要在一個月之內書面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此外,通知中還需寫明是因勞動者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故而解除勞動關系,否則,無理由辭退又會面臨違法解除支付賠償金的法律風險。至于如何證明用人單位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是勞動者自己不愿簽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證據的留存,例如采取發放勞動合同簽收單的形式,保留好簽收記錄。如果勞動者拒絕簽字則視為其不愿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將與勞動者協商的過程通過錄音的方式記錄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