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總統林肯當庭識破偽證
美國第16屆總統林肯在入主白宮前,曾用大量時間和精力鉆研法律,成了一名律師。他富于同情心,敢于主持正義。
有一次,他朋友的兒子阿姆斯特朗被人誣告謀財害命。控告人收買的證人福爾遜一口咬定說親眼看到阿姆斯特朗行兇。
林肯獲悉此事后,主動為被告辯護。他以被告辯護律師的身份,查閱了法院的全部案卷。隨后,他又來到現場進行實地勘查。林肯在任律師之前,為了糊口曾做過測量員。這方面的訓練為他的律師工作幫了大忙。來到現場,林肯掌握了一些重要事實。
按照美國法庭的慣例,被告的辯護律師與原告的證人福爾遜進行了對質:
林肯:你發誓你看見的是阿姆斯特朗?
福爾遜:是的。
林肯:你在草堆后,阿姆斯特朗在大樹下,相距二三十米,你能看清嗎?
福爾遜:很清楚,因為月光很亮。
林肯:你肯定不是從衣著方面辨認的?
福爾遜:不是,我看清了他的臉,因為月光正照在他臉上。
林肯:你能肯定時間在晚上11點嗎?
福爾遜:完全肯定。因為我回屋看了時鐘,那時正是11點1刻。
福爾遜的答辯完全在林肯的預料中,案卷中都寫著。林肯明知故問是要讓證人把證詞敲死,免得到時不認賬。
證人一講完,林肯就轉過身,面向陪審團開始了他的辯護:這個證人是個徹頭徹尾的騙子。
林肯說:證人發誓說他于11月18日晚11點鐘在月光下看清了被告南姆斯特朗的臉,但那天晚上是上弦月,11點鐘月亮已經下山了,哪來的月光?退一步說,就算證人記不清時間,假定稍有提前,月亮還在西邊,月光從西邊照過來,被告如果臉朝大樹,即向西,月光可以照到臉上,可是由于證人的位置在樹的東面的草堆后,那他就根本看不到被告的臉;如果被告臉朝草堆,即向東,那么即使有月光,也只能照著他的后腦勺,證人怎么能看到月光照在被告臉上,而且能從二三十米的草堆處看清被告的臉呢?
林肯連珠炮般的發言,駁得證人啞口無言,只得承認被人收買提供假證的事實。阿姆斯特朗也被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