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訴訟法修改十大亮點解讀
文:張志偉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法律。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是1991年通過施行,分別于2007,2012年進行兩次修正。同時,《民訴解釋》也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民訴法實施以來,至今已二十年,其對我國民事審判工作順利進行以及民事權利的保護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此次修正結合了實踐中的難點、熱點問題,切實解決了訴訟中的現實困難。
亮點一:關于管轄
1、管轄方面修改了協議管轄規定,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明確了將協議管轄的范圍由合同糾紛擴展至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把因履行合同競合產生的侵權糾紛也收納進來。
2、增加了默示管轄規定。該制度需三個基本條件:當事人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應訴答辯,應訴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3、修改了上下級法院移交管轄制度。按2007年民訴法規定,上級法院既可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也可將其管轄的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這種規定極易導致地方保護風險的增加。此次修改,增加了確有必要和其上級法院的批準的條件。
亮點二:關于公益訴訟
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民訴解釋》就提起公益訴訟的條件、管轄法院、告知程序、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關系以及公益可以和解、調解等具體操作程序予以明確。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目前法律規定,我們認為,目前民訴法中可以公益訴訟的主體即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是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和消費者協會。
亮點三:關于第三人撤銷之訴
增加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民訴解釋》就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提交的證據材料、審理程序、不予受理的情形等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值得關注的是:一是提起的期限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這六個月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一樣,都是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二是管轄法院,第三人應當向作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亮點四:關于舉證時限及逾期舉證
證據部分增加了證據時限制度。此前,《證據規定》等對于當事人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的,一律發生失權效果的規定,過于嚴苛。此次修改,關于舉證期限:應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可由當事人協商經法院準許,法院確定一審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此前的規定是三十日),二審不少于十日,期滿后的反駁證據等法院可酌情確定期限。關于逾期舉證救濟:一是只要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原則上法院都應準許,但要審查是否確有困難情形;二是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當事人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說明理由等;三是分層次設置了逾期舉證的后果,據情節的不同適用訓誡、罰款直至證據失權(但該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有關的,人民法院應當采納)三種不同的后果。
亮點五:關于證人證言
關于證人,新民訴對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采用并補充了《證據規定》的部分內容。如:證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不僅限于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這是在范圍上進行了擴展,更符合實際。同時,在《民訴解釋》中規定: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此前規定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增加了法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等內容。
亮點六:關于專家輔助人
專家輔助人,在訴訟中的功能是:協助當事人就有關專門性問題提出意見或者對鑒定意見進行質證,回答審判人員和當事人就鑒定意見或有關專門性問題的詢問、與對方當事人申請的有專門知識的人對質。新民訴提出的鑒定人與專家輔助人并存的雙層專家證據制度,既能維持鑒定人中立立場,又能對鑒定人的行為和作用形成有效制約,防止鑒定人過度介入訴訟,有利于法官作出更客觀的判斷。
亮點七:關于小額訴訟
增加小額訴訟制度。小額訴訟程序,簡言之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其是與普通程序、簡易程序三者并列的獨立訴訟程序。《民訴解釋》就小額訴訟規定的更加詳細,如以不完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適用該程序審理的范圍、糾紛類型(大前提是金錢給付的案件)以及不適用的范圍、類型。值得注意的是為了保障效率,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亮點八:關于司法確認
增加調解協議確認制度,該制度是指對于涉及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經具有調節職能的組織調解達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后,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的一種新的案件類型。新民訴規定:提出時間系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主體系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管轄法院系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法院。
亮點九:關于實現擔保物權程序
增加擔保物權實現制度。申請人系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以及抵押人、出質人、財產被留置的債務人或者所有權人等;管轄法院系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基層法院等。另外,擔保物權實現案件的具體程序:提出申請,同時提交《民訴解釋》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材料,法院受理后依據《民訴解釋》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內容進行審查,并依據《民訴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處理。值得注意的是裁定生效后,申請人即可申請強制執行。
亮點十:關于檢察建議
增加檢查建議制度。目前,進入再審有三個渠道:一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二是當事人申請再審;三是抗訴再審。就新民訴審判監督程序規定看,法院糾錯先行,檢察院抗訴斷后以及在窮盡審判監督救濟渠道之后,再啟動檢查監督機制是得到了立法機關的認可。在檢察機關作出提出或者不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得再次向檢察機關申訴。此時,當事人也不得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請再審或申訴。也就是說,所有程序終結。實際上,我國的有限再審制度是通過法院處理一次、檢察院處理一次所達到的。
注:本文引用了人民出版社奚曉明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修改研究小組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理解與適用》部分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