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六十六條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第九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律師提示:
警惕:派遣員工←矛盾→正式員工→凝聚力下降→企業安全及長期發展隱患
建議:立足現實選擇用工模式;修改派遣員工手冊;清理現有派遣關系,包括選擇有實力的勞務公司及掌握勞務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的情況。
責任承擔:派遣單位與勞務使用單位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