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泫》的適用范圍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律師提示:
第96條釋疑:本意是將聘用合同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但聘用合同并非勞動合同,因此從法條本身來看,聘用合同不在《勞動合同法》范圍之列,因此有待國家出臺相關解釋及其他規定。
勞動合同的訂立
―、書面
強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不簽合同 強大罰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律師提示:
警惕:用工經理、部門經理故意不簽合同騙取二倍工資賠償。
措施:建立過錯責任制,確定誰雇用誰擔責原則。
二、必備條款、約定條款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律師提示:
建議:盡快完善本企業勞動合同,可以高管人員和技術人員作為劃分標準,建立分級別的合同模板。
注意:制定適合本企業的試用期、培訓服務期、競業限制、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等。
三、期限
試用期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律師提示:
注意:采用職位申請表、崗位職責及個人承諾書等形式對勞動者基本信息進行雇傭前調查,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前次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的證明、無競業限制的義務。
無固定期限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提示:
建議:根據本單位工作性質選擇勞動合同期限,一般以2-5年為宜。
建立健全一套規范完備的規章制度及合理科學的考核制度。
注意:無確定終止時間≠終身制的鐵飯碗
解除勞動合同法定情形出現即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簽訂次數起算日:2008年1月1日
其后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合同,適用《勞動合同法》
四、勞動報酬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律師提示:
建議:采用基本工資法或基本工資加績效工資法。
注意:崗變薪變、加強績效考核等。
五、服務期、出資培訓、競業限制與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方式:簽訂培訓服務協議/勞動合同中直接約定相關條款
內容:包括費用、方式、服務期的起止、服務期和勞動合同發生沖突的處理。
人員:只限于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期限:≤2年
違約金:≤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證據:第三方的培訓費用發票→人力資源管理人員一定妥善保管發票
注意:2008年1月1日之前,趕緊修改各項規章制度和培訓協議,實現新法實施前的重要過渡。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律師提示:
建議:勞動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
→協商變更: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條件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賠償責任等。
注意:另外,現今市場瞬息萬變,企業合并分立的情況時有發生,從事并購業務時收購方一定要高度注意人員費用,明確收購完成基準日員工經濟補償金誰來付,這將直接關系到股權的定價。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勞動者解除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企業解除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辦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律師提示:
勞動者解除
方式:書面形式通知+單位簽收;單位拒收→送達,并保留好寄出憑證
程序:提前30天書面通知;違反而使企業受損→收取賠償金
賠償金范圍:招收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雙方約定的其他損失
建議: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解除條件和賠償金。
注意:合同中有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規定→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應依其約定
企業解除
范圍: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規章制度、失職、雙重勞動關系、患病或非因工受傷、不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裁員。
程序:解除理由事先通知工會
對非過錯解除和經濟性裁員的限制: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檢查、疑似醫學職業病診斷期、觀察期;職業病、工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連續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不足5年。
建議:明確招聘條件,合理運用員工入職申請,結合企業特點完善規章制度。
注意:列舉違紀失職情況,采用上級、下級及客戶反饋意見360度考核辦法。通過明確界定工作任務、工作目標、工作要求、工作效果及考核認定不勝任工作。
勞動合同終止
法定情形: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失蹤;用人單位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補償金
適用范圍:企業過錯勞動者提出:企業提出勞動者同意;合同確實不能履行;企業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關閉或解散;經濟性裁員;合同期滿。
標準:1年工齡(含6個月→1年)--1月工資(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
工齡〈6個月--半月工資
限定:高薪者:月均工資(當地的三倍),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一般者:實際工資
特例: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