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一 有沒有勞動合同法管不到的用人單位
條例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范圍。
《條例》第三條,明確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建筑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以及社會上越來越多的基金會,都屬于用人單位,應適用勞動合同法,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
法條指引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解讀二 勞動者不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對策
《勞動合同法》規定,書面的勞動合同至遲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只要是超過一個月未簽書面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雙倍工資,而對于不簽勞動合同的原因在所不問。《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則區分了不訂立勞動合同的過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不同的責任。
未訂立勞動合同期限 |
勞動者不訂立 |
是否有權終止 |
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用工之日一個月內 |
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訂立的 |
用人單位有權終止合同 |
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
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
自用工之曰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 |
有權終止 |
支付經濟補償金 |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 |
自用工之曰起滿一年 |
用人單位無權終止無固定勞動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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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指引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解讀三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鐵飯碗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三種類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沒有特殊情況一般到勞動者退休。但是,無固定期限是可以被解除的,其解除條件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鐵飯碗,《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再一次以集中立法的模式規定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
法條指引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解讀四 工齡歸零不合法
條例第九條規定,連續工作滿十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不管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員工跟單位簽訂了幾次合同,只要是在這個單位的,就算連續的工作年限。
法條指引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讀五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也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并沒有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任務終止這一情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增加了該項,從條例實施之日,因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條指引
第二十二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解讀六 就業援助崗位特殊規定
就業援助崗位是國家出錢購買的,屬于特殊用工;在條例出臺前,勞動合同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條例中對此專門提出,由政府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法條指引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解讀七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金是以用人單位合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為前提的,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賠償金的支付前提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要么合法,要么違法,是對立的方面,因此,以合法抑或違法為前提的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二者不可共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依據法定理由及程序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給予勞動者的,重在補償,經濟賠償金則為了警示不合乎法律的解除、終止行為,懲戒色彩濃厚。勞動者據此只能在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二者間選一,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法條指引
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解讀八 用人單位不得自我派遣
《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都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不可以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不僅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用人單位和其所屬單位也不得以出資或者合伙形式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如出資、參股、控股、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作等,均屬于設立勞務派遣單位。
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所屬單位可以理解為:一是母子公司的關系;二是集團公司與下屬公司的關系,三是具有關聯性質公司的關系,勞務派遣單位向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的所屬單位、用人單位的上級單位派遣。均屬于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法條指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
解讀九 用工單位有哪些義務
由于被派遣勞動實際在用工單位提供勞動,接受用工單位的管理,用工單位同樣需對被派遣勞動者負有相應的義務: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又重申了用工單位應履行這些義務;
除此之外,用工單位還需履行以下義務:
(七)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為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八)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九)用工單位保證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十)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用工單位應當保證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會的權利;
(十一)用工單位應當保證在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法條指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義務,維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解讀十《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確定的法律責任應注意
企業沒有職工名冊將受到罰款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如果沒有職工名冊,企業將會受到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罰款。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將受到罰款的處罰。
《勞動合同法》和《實施條例》對用工單位界定了諸多義務,如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首先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如情節嚴重的,以被派遣勞動者的人數每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法條指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丨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