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山之石--美國的物權保護和土地征收
縱觀人類歷史及法律的發展,對物權的保護由來已久,它是隨著私有制的出現、國家的形成應運而生的。
最早在法律中對物權做出定義的是1811年生效的《奧地利民法典》。該法典第307條規定:物權是屬于個人的財產上的權利,可以對抗任何人。第308條規定:物之物權,包括占有、所有、擔保、地役與繼承權利。
普通法之父布萊克斯通曾經宣稱:沒有任何東西像財產所有權那樣,如此普遍地喚起人類的想象力,并煽動起人類的激情;或者說,財產權是一個人能夠在完全排斥任何他人權利的情況下,對世間的外部事物所主張并行使的那種專有的和獨斷的支配權。
在美國,物權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則要求,任何一州,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各州也有類似的法律條文。
以土地征收為例,按照美國聯邦憲法第五條修正案,土地征收,必須符合三個主要條件,即正當的法律程序、合理補償和公共利用。
正當的法律程序一般有以下幾個步驟:政府預先發布土地征收的通告:對土地進行評估;召開公開的聽證會:達成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政府可要求法院處理;法院裁定最終解決方式。
合理補償的標準是以市場作為基礎,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為計算標準,同時,不僅包括土地可預期、可預見的未來價值,還補償因征用而導致相鄰土地所有者、經營者的損失。充分考慮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體現了效率、公平的原則。
因此,土地征收在美國被稱為最高土地權的行使。
美國在法律上對物權的嚴格保護,使一切相關爭端都可依法進行,避免了財產的流失和被強者侵犯,使司法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尋求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最有效手段,也有效降低了因物權爭議造成的社會不穩定和對經濟發展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