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夜間工作能否主張值班?
--勞務派遣員工主張加班費等勞動爭議
文\劉濤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勞動人事部部長
案情簡介:
曹某于2014 年9 月5 日起與B 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后于2014 年9 月9 日起被派至A 公司所屬的加油站擔任加油員。2015 年4 月30 日,曹某因個人原因辭職。
2015 年5 月6 日,曹某向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A 公司、B 勞務派遣公司支付2014 年9 月10 日至2015 年4 月30 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33512.06 元。
北京市大興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后做出京興勞人仲字[2015] 第2203 號《裁決書》,裁決A 公司向曹某支付2014 年9 月10 日至2015 年4 月30 日期間延時加班工資20263.95 元。
收到裁決后,A 公司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A 公司無需向曹某支付上述款項。后經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調解,各方同意由B 勞務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給曹某人民幣一萬元,A 公司對此承擔連帶責任,各方再無其他糾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據此做出(2015)朝民初字第67690 號《民事調解書》。
該調解書現已執行完畢。
案件分析
庭審過程中,各方的爭議焦點主要是曹某的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曹某認為:其工作時間為工作24 小時候休息24 小時,即便按照綜合工時計算,其仍然存在嚴重的超時情況。
A 公司和B 勞務派遣公司認為:
曹某所在的加油站絕大多數時間均為三班兩運轉(即在崗24 小時休息48 小時),只有在人員缺編的個別時間才會采用兩班一運轉的排班方式。
兩班一運轉時每班加油員為兩人,但白班時站長及其他室內員工均會負責加油工作,而夜班22 點至7 點期間基本沒有加油車輛,夜班兩個人均可輪流在室內休息,故不應全部計算為工作時間,而應當屬于值班,不應當計算入工作時間。
建議
1、細化考勤合理安排班次由于綜合計算工時是以一定周期內的總工作時間來確認員工是否存在超時加班的情況,所以應當盡可能的細化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員工的考勤,尤其是對于其中休息、吃飯等非工作時間加以明確,以便減少有效工作時間,避免出現超時或減少超時的時長。對于24 小時的營業站,由于每天晚間工作時間較長,應當盡量采用班次安排較為寬松的方式,如三班兩運轉,以減少總周期內的工作時間。
2、對考勤和加油站的相關材料嚴格管理
本案中,曹某提供了其拷貝的加油站夜間監控視頻及考勤簿,以證明其在崗時間和夜間工作情況,正是這些證據使得仲裁階段做出了非常有利于曹某的仲裁裁決。致使調解過程中單位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雖然曹某在職時間不到一年,單位仍付出了較高的調解成本。
法條鏈接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
(一)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在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