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
文\趙茂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律師
導讀
2016 年8 月2 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 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旨在通過制度安排落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就《意見》內容解讀如下:
《意見》的形成背景
《意見》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1+N系列文件的組成部分,系頂層設計文件的配套文件之一。
2015 年8 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5]22 號),要求建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分類分層管理制度、嚴格責任追究等。同年年底,國務院發布《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 號),要求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重點,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違法違規經營責任追究體系、國有企業重大決策失誤和失職瀆職責任追究倒查機制等制度。在此基礎上,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和改進企業國有資產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意見》(國辦發[2015]79 號)及本次《意見》。《意見》是對相關制度的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二、《意見》的原則及目標
《意見》的基本原則①依法合規、違規必究;②分級組織,分類處理;③ . 客觀公正、責罰適當④懲教結合、糾建并舉。
《意見》的實施目標是建立行之有效的國有企業責任追究問責機制。《意見》擬在2017 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在2020 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覆蓋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及國有企業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國有企業經營投資責任意識和責任約束顯著增強,能夠做到對相關責任人及時追究問責。
三、責任追究范圍針對性強
《意見》明確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應當追究責任的9 大方面54種情形,包括集團管控、購銷管理、工程承包建設、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固定資產投資、投資并購、改組改制、資金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
四、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對資產損失分類
對國有企業經營投資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綜合研判認定損失金額及影響。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和重大資產損失。劃分標準: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其他責任追究處理的,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五、分級分類認定經營投資責任,重大決策終身追責
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已調任其他崗位或退休的,應當納入責任追究范圍,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
六、責任追究處理保證依法依規
根據資產損失程度、問題性質等情況,對相關責任人綜合采用組織處理、扣減(追索)薪酬、禁入限制、紀律處分、移送司法機關等處理方式。除移送司法機關的以外,其他處分同時應結合扣減(或追索)薪酬處罰,但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不合并使用。
七、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實施
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遵循受理--調查--處理--整改的程序進行。一般資產損失由本企業依據相關規定自行開展責任追究工作;達到較大或重大資產損失標準的,應當由上級企業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多次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影響、資產損失金額特別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經營投資責任調查期間,對相關責任人未支付或兌現的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中長期激勵收益等均應暫停支付或兌現;對有可能影響調查工作順利開展的相關責任人,可視情采取停職、調離工作崗位、免職等措施。除此之外,對董事的追究還應需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五十二條,公司章程和《意見》等進行處理;對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重大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八、細化責任追究制度,各部門協同聯動
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國有企業要按照《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細化經營投資責任追究的原則、范圍、依據、啟動機制、程序、方式、標準和職責,保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有章可循、規范有序。
國有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巡視、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探索向社會公開調查處理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九、《意見》的適用范圍
《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 號)適用于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