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部律師
案情簡介
2015年11月6日,被告朱某駕駛被告檢定研究院的汽車由北向南行駛,將由西向劑過馬路的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該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被告朱某為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北京豐臺右安門醫院急救。經過25天住院治,原告出院回家休養,目前仍處于恢復階段。事故發生后,原告花費了大量的費用進行治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等費用。
答辯狀
答辯人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主張的損害賠償應當由保險人先行賠付,不足部分才由答辯人承擔。
本案中,肇事車輛京AC0900已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圓內予以賠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0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對第三者賠償保險金。故此原告損失應由被告財產保險公司先行賠付,不足部分才由本案答辯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之規定依責任承擔。
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的賠償損失提出如下異議。
(一)醫療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等相關證據確定。對于沒有醫藥費相關憑證的,不予認可。至于原告主張的后續治療費不在本次賠償范圍內,應在二次手術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二)誤工費:沒有證據,不予認可。
(三)護理費:原告提出的護理費主張沒有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的明確意見,故此不應支持。
(四)交通費:需有票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檢定研究院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鑒定費。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