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張曉彬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形事業務部部長
案情簡介
被告人喬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陽區小營xx賓館,趁被害人孫(女,25歲,吉林省人)不備,竊取其放在床頭柜上的蘋果牌6plus型手機1部(價值人民幣4600元)。后被告人喬某某被民警抓獲歸案。現贓物己起獲并發還。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喬某某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建議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對被告人喬某某定罪處罰。
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母親從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喬某某的同意,指派我們作為其一審辯護人,參加訴訟。結合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辯護人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涉嫌的盜竊罪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僅針對被告人量刑提出如下意見:
一、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被告人自始至終能夠如實供述自已的犯罪行為,開庭審理時,也如實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與其他證人所述吻合。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等相關規定,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案發后,被告人真誠悔過,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案發后,被告人多次通過辯護律師和家屬,向被人轉達了其誠懸的歉意和悔意并明確表示如造成財物損失愿意積極賠償。被害人對被告人的真誠悔過予以接受,愿意對被告人表示諒解,愿意給被被告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并請求希望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三、被告人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
被告人所盜取的財物價值不大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不是非常嚴重。另外,本案的發生,系因被告人一時糊涂所致,根據其以往在工作、生活中的表現而言,其品行良好。到案后,被告人對于公安機關的詢問、訊問活動始終予以配合,能夠主動交代犯罪事實,態度較為誠懇,同時能夠真誠地認識到其行為是違法行為,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現。
四、被告人已被羈押近五個月,已經受到應有的懲罰,也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2015年11月15日,被告人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被逮捕。至今被告人被羈押在北京市朝陽區看守所。故,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今,被告人一直被羈押,已將近五個月。在此期,被告人已經受到了應有的懲罰,也充分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
綜上,辯護人認為,被告人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并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未對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同時,被告人年紀尚輕,父母離異,更需要其早日回歸社會。被告人辯護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給其次改過的機會。
裁判結果
被告人喬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6年8月1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個月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