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官方提示
近日,國家旅游局在官網上發布旅游提示,希望廣大游客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提示中不僅提到要對黑心旅行社進行嚴懲,更指出游客參與不合理低價游亦將收到處理。此舉一出,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反響與熱烈討論。一時間,國家旅游局被自己的一則提示,推上了風口浪尖。
游客責任是否有法可依,有據可查?
根據國家旅游局的介紹,目前零團費、低價團的參團游客與旅行社間均存在簽訂虛假合同以逃避行政監管的情形。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虛假合同屬于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因此從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角度加以考量,對導致合同無效同樣具有過錯的參團游客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按照其過錯程度對其損失承擔責任。但是,參團游客承擔法律責任是否可以完全等同于媒體熱炒的游客同罰,還有待進一步予以考察。
虛假合同真就一目了然,善辨可罰?
根據國家旅游局的提示,對零團費、低價游的處罰前提在于認定虛假合同。那么問題隨之而來,虛假合同是否真的如此一目了然?
首先,對于虛假合同的認定需要收集足夠的證據給予證明。參團游客在與黑心旅行社簽訂合同時,即便存在貪圖便宜的投機心理,也不能一概地判定消費者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故意。因此,證據如何收集就成了認定虛假合同的第一道坎。
其次,存在虛假合同的前提是合同本身存在不合理低價。根據國家旅游局《關于打擊組織不合理低價游的意見》的標準,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產品價格,低于當地旅游部門的誠信旅游指價30%以上在內的五種行為,即屬于不合理低價游。老百姓出門旅游,除了游山玩水,陶冶情操最在乎就是貨比三家,能省則省。要求每位游客特別是老年人在選擇旅游產品時兼顧旅游指導價進行判斷,未免也稍顯強人所難。而旅游指導價本身是否具備法律效力仍然是個需要探討的問題。
低價旅游團頻發強制消費禍端
從云南導游辱罵游客事件到香港低價游爆出的人命官司的惡性事件,低價旅游團帶來的糾紛層出不窮。
行政決策務必科學合理,自負其責
目前國內旅游市場競爭激勵,監管不力的現狀存在了遠非一日兩日。在這樣的背景下,國家旅游局痛下狠手發布旅游提示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國家旅游局作為國家旅游行政主管機關,發布旅游提示必須依法合理且具備可執行性。一味地將低價游責任部分轉嫁給消費者,屬于一刀切的懶政思維。
面對艱巨復雜的旅游市場監管責任,國家旅游局更應當做的是加大對旅行社行業的管理與監督,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利的無良商戶進行堅決取締及大力處罰。同時,還要加強對旅游行業的教育與引導,引導旅游市場合理合法的競爭與發展。
我們注意到,旅游局同時表態說對于簽訂虛假合同的相關處理辦法也在研究制定當中,我們希望旅游局能綜合考量,科學論證,拿出一個合理合法可執行的處理辦法,而不是病急亂投醫式的出臺規定。
來源/央視新聞
本期監制/楊繼紅 主編/唐怡
編輯/紀之文 郭爽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