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鄭偉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部長
案情簡介
A公司受B公司委托拍攝宣傳片一部,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的形式就委托創作一事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未簽訂書面的委托創作合同。A公司拍攝制作完畢宣傳片后后將其交付給B公司,但B公司未支付費用。后A公司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相應的費用。最終,本案通過調解結案。
代理意見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原告A公司的委托,并指派我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對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望法庭采納:
一、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委托創作合同,但已通過微信聊天等形式達成了委托創作的合意,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創作合同關系。
1、委托創作的意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因此,我國法律并未要求委托創作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本案中,原被告雙方之前一直存在合作關系,雙方進行溝通交流也都是以微信的形式進行的,甚至于雙方之前合作的款項都是以微信轉賬的方式支付的(詳見原告證據六第62-63頁)。所以,在被告通過微信方式提出新的企業宣傳片制作要求時,原告就直接按照以往的交易慣例接受了被告委托,開始了宣傳片的創作工作,原被告雙方通過微信聊天的形式已就委托創作一事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
2、委托創作的報酬
從原告提交的證據六中可以看出,原告法定代表人胥某某通過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業務負責人張某進行報價后,張某未對報價提出任何異議,也未要求原告停止工作,反而是繼續向原告提出宣傳片的拍攝、制作要求。按照正常的交易習慣和商業慣例,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的行為是對原告報價的認可,所以才積極地展開后續工作。因此,原被告雙方負責人的上述行為應視為原被告已對委托創作的報酬達成合意。
3、委托創作的要求
從原告提交的證據五中可以看出,原被告雙方參與此次宣傳片拍攝、制作的相關人員組成了一個微信討論組。在這組聊天記錄中,被告方的業務負責人張某、赴原告處駐場人員孫某某以及被告公司的聯合創始人王某均在宣傳片的拍攝、制作和修改過程中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和意見;同時,孫某某在原告處駐場工作時也明確提出了拍攝、制作要求(詳見原告補充證據一和二)。因上述被告方員工均是代表被告意志履行其工作職責,故該三人提出的要求和意見均可視為被告提出的委托創作要求。
綜上,原被告雙方已通過微信聊天等形式就委托創作的內容、報酬以及要求方面達成了一致意見,雙方之間的委托創作合同關系成立。
二、在原告按照雙方確定的創作要求制作完成并交付被告的企業宣傳片后,被告應向原告支付相應報酬。被告以各種借口推脫、拒絕支付款項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權益。
原告按照被告提出的要求完成了宣傳片的拍攝、制作,并按時向被告交付了創作成果,然而,被告在使用完原告交付的宣傳片后,就再未聯系原告提及支付報酬一事。在宣傳片自2015年9月14日交付后的長達2個月的時間里,一直是原告主動聯系被告的業務負責人張佳,詢問合同的簽訂情況以及報酬的支付時間,但張佳卻始終未予回復,也未向原告提出任何的修改需求和修改意見。同時,張佳一直以自己很忙為由,將雙方約定的見面時間一推再推,直到原告要求支付報酬的請求推無可推、雙方于2016年11月10日在被告公司見面時,張佳才以宣傳片不合格為由拒絕支付報酬。原告認為,在其已按照被告之前提出的要求完成了宣傳片的創作的情況下,被告主張宣傳片不合格但同時又不告知原告到底哪里不合格、需要進行怎樣的修改的一系列行為,已充分說明了被告只是以宣傳片不合格作為借口,其真實目的是為了逃避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約,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望貴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調解結果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調解,當事人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被告B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前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五萬元;
二、雙方確認涉案企業宣傳片著作權歸被告B公司所有;
三、各方就本案再無其他爭議。
案件總結
本案經調解結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原被告雙方是否存在委托創作關系,二是被告是否應依據雙方約定履行支付報酬義務。原被告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委托創作合同,但已通過微信聊天等形式達成了委托創作的合意,雙方之間存在委托創作合同關系。基于這種事實合同關系,原告依據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宣傳片的拍攝制作,被告理應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報酬。
本案原告作為受托方,雖然最終獲得了委托創作的報酬,但律師建議在接受委托創作時,受托方應與委托方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約定報酬及著作權歸屬等內容。這樣,委托方不按照約定支付報酬時,受托方可依據前期簽訂的委托合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