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趙茂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房地產與建設工程部律師
案情簡介
劉某一系劉某二的侄子,黃某某是劉某一的母親,劉某一與臧某系夫妻關系。劉某二承租了位于西城區馬甸南村22號樓XXX號的公房。劉某一自十年前開始居住在前述房屋中,后來劉某一與臧某結婚后仍然在前述房屋中居住。現劉某二無其他房產,目前住在其前夫的舅舅的房屋中,居住十分不便。劉某二要求劉某一騰房,劉某一不予理睬仍然在劉某二承租的房屋中居住。后劉某二將劉某一、其妻子臧某以及其母親黃某某訴至法院,要求他們騰退房屋。
代理意見
北京市岳成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劉某二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與與被告劉某一、臧某、黃某某占有物返還糾紛一案的代理人,現結合本案的庭審和證據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北京市西城區馬甸南村22號樓XXX號房屋系原告承租的公房,被告自十年前開始在該房屋中居住至今現原告名下無其他房產,居住不便,原告有權要求被告騰房。
《房屋租賃契約》(1989年12月版)、《房屋租賃契約》(2008年版)、《職工住(退)房通知單》,都可以證明其對訴爭房屋的權利。
繳納房屋供暖費用協議、單位開具的證明,也可證明原告系訴爭房屋的承租人和供暖費的實際繳納人。
二、被告承認對房屋無承租權,一直拖延拒絕騰房。
有短信截圖照片為證。照片中顯示短信交流內容如下:2017年6月14日,劉某一表示其并非不搬家,需要時間裝修,希望通融暫緩搬家時間;2017年7月18日,原告詢問劉某一是否裝修了,劉某一答復裝修仍需要時間;2017年8月15日、8月23日,原告均要求劉某一在8月底前騰房。
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劉某一、臧某、黃某某將北京市西城區馬甸南村22號樓XX號房屋騰空交予原告劉某二;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被告劉某一、臧某、黃某某支付原告劉某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至實際騰房之日的房屋使用費(按每月一千元計算);
三、駁回原告劉某二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總結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劉某二持有承租人記載為其本人的公房租賃契約,劉某一、臧某、黃某某雖對此不予認可,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反駁并證明其三人對訴爭房屋的權利。劉某二作為房屋承租人對該房屋享有占有使用之權利,其要求劉某一、藏某、黃某某騰房的請求正當,法院應予支持。就房屋使用費來講,鑒于劉某一、藏某、黃某某居住在訴爭房屋中有一定的家庭歷史原因,且根據雙方短信交流記錄顯示,經溝通劉某二允許劉某一一家居住至2017年8月底,因此劉某二主張此期限屆滿前的房屋使用費但在劉某二明確限期要求劉某一一家騰退房屋后,被告三人仍占有使用房屋,對于期限屆滿后的房屋使用費,劉某二要求其三人支付,理由正當,劉某二主張的房屋使用費標準未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故法院對其請求中合理的部分通過判決的形式給予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