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貴犯法,不與庶民同罪——八議、官當與中國古代的特權法
諸八議者,犯死罪,皆條所坐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裁;流罪以下,減一等。
?——《唐律疏議》?
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并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一年贖。
?-《陳律》?
東晉成帝時,盧陵太守羊聃脾氣暴戾,為非作歹,濫施刑殺。在簡良一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殺無辜達180 人之多。有官員向成帝上奏,稱其罪當處死,但由于景獻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最后竟然免其一死。?
南朝陳代時,建寧郡有個縣令程滔犯了貪贓罪,本來被判處徒刑三年,但最終的結果卻是,他以頭上的烏紗抵掉了兩年,又用金錢贖掉了剩下的一年,居然完全不用服刑。?
類似的故事人們在歷史書和戲劇中可能已經屢見不鮮,見怪不怪了。人們會認為,古代的官貴犯法,總能得到特別的優待,因為古代并不是一個依法辦事的社會,寬宥和免除刑罰都是很隨意的。
但是,"官貴犯法,不與庶民同罪",在中國古代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就是所謂的"八議"和"官當"。?蘊含"刑不上大夫"原則于其中的"八議"和"官當"制度都出現于魏晉南北朝時期,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之一。
如果說"準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倫理法特征,那么"八議"和"官當"則突出地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特權法的性質。?"八議"是指封建貴族官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后,享有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制度。
具體包括∶
1.議親,指皇親國戚;
2.議故,指皇帝的親密故舊;
3.議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人,如其言行可供人效仿的賢人君子;
4.議能,指具有杰出的政治、軍事才能的人;
5.議功,指為封建王朝建立過卓著功勛的人;
6.議貴,指一定品級以上的官員以及有一定等級爵位的人;
7.議勤,指為封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如日夜操勞、恪守職責的將軍;
8.議賓,指被尊為國賓的前朝國君的后裔。
上述八種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員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其犯罪情況和特殊身分報到朝廷,由負責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給予寬宥處理。
一般情況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罰則可以降等處理。?"八議"入律,始于曹魏的《新律》。同晉律一樣,魏律的編修者陳群、劉邵等也是當時的名儒。陳群出于潁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學說的教育,精通經典,主張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動輒引用《周禮》、《詩經》。劉邵長期執經講學,對禮樂經典也有精湛研究。
《新律》在他們的編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學說的內容,關于"八議"的規定就是魏律儒家化最明顯的標志。自魏律確立"八議"制度后,隋唐又加以進一步完善,以后各朝都相沿不改。?"官當",就是以官階來抵當部分或全部刑罰的制度。也就是說,在封建制度下,有罪的官僚們可以用他們擔任的官職作為交換條件,逃避或者減輕法律對他們的懲罰。"官當"作為一種制度最先出現在晉律當中,晉律規定免除官職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
此后南朝時的《陳律》正式出現了"官當"之名,規定"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并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余一年贖"。意思就是說,官僚們如果被判四年或五年刑,可以用官階抵當兩年,其余的刑期還得服滿;如果被判三年,可以用官階抵當兩年,余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錢來贖了。
這正是被判了三年徒刑的程滔可以連一天刑都不用服的原因。但是《陳律》在規定以官抵罪時并沒有區分官品的高下,后世的隋、唐、宋彌補了這一疏漏,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制度。明清時君主專制空前膨脹,法律不再有"官當"的規定,但官貴們犯罪實際上仍能享有各種優待。?"八議"和"官當"的出現,使對貴族官吏的犯罪處罰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致使犯罪者完全逍遙法外。
而這一切均是在合法的旗號下進行的,是封建特權法的典型反映。中國古代的法律是特權法,意味著其內容貫穿著不平等的精神和原則,按照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社會等級來確定相應的法律地位,是宗法等級社會的必然產物。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宗法關系為維系紐帶的,各項制度的設計與運作都基于宗法觀念而產生。而傳統宗法觀念的核心,即是認為社會成員有高低貴賤的等級區別,不同等級的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每一等級的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逾越。這就是所謂"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來源。
按照宗法等級制的要求,作為社會最上層的貴族和官僚,當然應該享有一定范圍的、高于其他人的、專屬于他們這一階層的權利。禮的等差性和法的公平性奇妙地結合在一起,產生了特權法這樣一個怪胎。?封建特權法的出現,也是出于君主鞏固其統治的需要。君主的統治要維系下去,就必須依賴一個服從與效忠他的貴族官僚集團,因此君主必須要采取一些籠絡的手段,給予他們一定的優惠。
將官貴們的特權用法的形式明文確定下來,無疑是一個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現代社會已經消滅了等級制度,"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一項莊嚴的憲法原則,在法律規定上當然是不會再留有特權法的痕跡了。但是,很多人的觀念深處卻還受著封建特權思想遺毒的侵蝕,實際生活中也時常可以見到特權的影子。在當今的社會,貴族當然已是無處可尋了,但官員還大量地存在。某些官員觸犯刑法,或被開除黨籍,或被降職免職,或被調離原崗位,之后司法機關就認為"已作處理",不再追究其法律責任了。
這種情況,不能不讓人聯想起古代的以官抵罪的"官當"制度來。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切實得到貫徹,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法治,我們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