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讀--如何認識公司犯罪
※公司犯罪的涵義※
我國刑法只明確規定了相對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種犯罪類型--單位犯罪。在它的統領下,包括了公司犯罪、企業犯罪、事業單位犯罪、機關犯罪、團體犯罪等諸多組織形式的犯罪形態。公司犯罪作為單位犯罪中最重要、最常見的犯罪形式,在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與刑法中,均未給出明確的定義,也沒有使用過公司犯罪這一表達方式,就目前我國有關公司犯罪的研究來看,對公司犯罪的概念普遍認為:公司犯罪是指公司法人的犯罪,它屬于法人犯罪的范疇之內,是指公司在存續期間,出于自己的意志,通過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實施的、危害社會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容易與公司犯罪相混淆的兩個概念※
1、公司高管人員犯罪
一般情況下,公司犯罪經常與公司的高管人員有著某種聯系,因為公司的高管人員是公司運轉的指揮官,公司犯罪了首先想到的是公司的主管人員。而公司高管人員作為獨立主體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會構成犯罪,這時,公司高管人員是與公司本身相分離的,由公司高管個人承擔刑事責任。公司髙管人員一般主要涉及三類常見經濟犯罪:
(1)利用手中的職權收受賄賂,謀取個人私利。如南寧百貨原總經理黃箭雀、廣州藥業原董事長蔡志祥,這些人都是利用手中管理公司的權力,大肆進行個人受賄。
(2)挪用公司財產,大肆轉移或侵占公司資產。如浙江東方原董事長劉寧生、原副董事長吳建華賬外運作資金;開開實業總經理兼三毛派神董事長張晨用項目和擔保套取資金。
(3)進行個人詐騙活動。如利嘉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陳翔合同詐騙,山東巨力原董事長王清華伙同財務處副處長張傳勝虛增利潤,騙取配股資格。
上述公司高管人員的受賄與詐騙行為多數是純粹的個人行為,并不代表公司的意志,其所得利益往往歸自己所有,跟公司利益關系不大,因此他們的行為不構成公司犯罪,只能按照個人犯罪處理。但是,公司高管人員通過有預謀的運作把公司資,產轉化為個人所有,常發生于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一旦案發,公司整個管理層必將經歷一場人事大地震,同時公司也要遭受無可挽回的巨額損失,因此公司高管人員犯罪對公司的影響同樣很大。
2、公司內部人員犯罪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盜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規定定罪處罰。從這個解釋中可以看出,區別公司犯罪和公司內部人員犯罪的不同,主要有兩點:一是公司犯罪必須體現公司的意志,在實踐中表現為經過公司集體決定或者相關負責人決定,而公司內部人員犯罪是自己意志的體現;二是公司犯罪的違法所得歸公司所有,沒有被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案例:某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福利企業,法定代表人是張某。王某是該公司負責生產和財務等內部事項的主管人員。2005年6月至12月,為平衡公司賬目,王某擅自決定,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沖抵,由其向他人提供稅務登記號和開戶行及具體開票金額,以支付開票金額6%的手續費方式,相繼從某物資公司虛開來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4份,稅額合計人民幣23萬余元。上述4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已入賬抵扣。
律師解讀:本案中,王某并不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權決定單位事項的負責人員,其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也沒有經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換句話說,王某的行為不是出于公司意志做出的。雖然王某的行為造成國家巨額稅款的流失,某公司得到了非法利益,但是該行為系王某個人所為,不能代表公司意志。因此,本案只能由王某個人承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刑事責任。
(2)個人為進行犯罪活動而設立公司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設立以后,以實施犯罪活動為主要目的的,不以公司犯罪論。
案例:被告人李某發現某地國產優質化肥暢銷,為了發橫財,設立了一個金穗農資貿易有限公司。在毫無貨源的情況下,以金穗農資貿易公司的名義與某地商店簽訂了供應優質化肥50噸的合同。合同簽訂后,李某印制了包裝袋,裝入了從熱電廠弄來的粉煤灰,后需求方派人開車來驗貨、取貨,李某將事先準備的幾袋化肥給他們看,對方信以為真,先拉走了20噸并付清了貨款,后李某攜款逃跑。
律師解讀:這是一起合同詐騙的案件,很顯然李某成立金穗農資貿易有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利用當地某種暢銷的化肥為誘餌,進行詐騙活動,而不是真正從事化肥生意。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成立公司主要進行犯罪活動的,不屬于單位犯罪,只能按照自然人犯罪論處。因此,金穗農資貿易有限公司不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而應由李某個人承擔。
※公司犯罪的常見類型※一
在明確公司犯罪的含義以后,我們有必要對公司犯罪的類型進一步有所了解。1997年我國刑法典及其相關修正案,只規定了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對于單位犯罪的常見形式,公司犯罪,立法中并未予以明確。為了加深對公司犯罪這一常見多發犯罪的認識與預防,下面對公司犯罪的常見類型作一下簡要介紹。
1、公司經濟犯罪,是指公司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為目的,在經濟活動或相關活動中,實施的直接侵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經濟關系,觸犯刑法,應受刑罰懲罰的行為。其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觀目的,為謀取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二是發生領域,為經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三是侵害的是經濟關系或經濟秩序。對于公司經濟犯罪,需要注意其中四種典型的犯罪形態。
資本犯罪。資本犯罪是指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犯罪。資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資本不實,影響交易安全。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中介組織出具失實證明文件、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均屬資本犯罪之列。
財務欺詐犯罪。公司欺詐犯罪在設立、運營和破產清算階段均有表現。主要表現為:(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2)制作虛假招標書、投標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3)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或公眾;(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5)法定賬冊之外另立賬冊;(6)清算時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等等。
金融犯罪。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中。公司金融犯罪多發生在金融管理過程中,主要表現為公司違反金融法規,破壞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我們可以進一步把金融犯罪劃分,具體包括:金融詐騙罪、貨幣犯罪、外匯犯罪、存貸款犯罪、金融票證犯罪、證券犯罪等。
知識產權犯罪。所謂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是指違反知識產權法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擾亂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公司在生產運營過程中,實施了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達到法律的情節嚴重或數額較大的程度,就很有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
2、公司非經濟犯罪,簡單來說是指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從事的與其經營范圍無關的行為,而其行為又直接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系,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公司非經濟犯罪具備以下幾個特點:一是公司的犯罪行為侵害的不是經濟秩序和經濟關系;二是一般情況下,公司非經濟犯罪是在經營范圍外的活動中完成,即在非經濟管理活動中進行的;三是其犯罪行為不受營利性目的束縛。比如,我國刑法第107條規定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當犯罪主體是公司時,其資助行為不是經濟活動行為,屬于公司非經濟犯罪。
公司犯罪劃分為公司經濟犯罪與公司非經濟犯罪的意義在于,我們在認識并有效預防公司經濟犯罪的同時,同時還應該關注公司的非經濟領域的犯罪行為。只有對經濟領域與非經濟領域公司犯罪現象進行歸納和總結,才能找出公司犯罪的原因,進而找到應對和預防公司犯罪的對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