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公司法修訂概況
結構變化
原《公司法》230條,11章,新《公司法》219條,13章;
將原《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股權轉讓條款獨立為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并豐富其內容,與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相對應,相區別;
將原《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中董事、監事、經理的資格和義務條款獨立為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不僅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也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在新《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增加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作為第三節,仍保留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作為第四節,并在新《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增加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作為第五節:
將原《公司法》第七章公司合并、分立修改為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作為第九章名,均屬于公司變更制度的法定內容;將原《公司法》第八章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修改為公司解散和清算作為第十章名,分離了公司破產屬于我國破產法集中規定的內容。以避免法律規范的重復。
內容變化
修訂后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設立和公司資本制度方面的規定。包括較大幅度地下調了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擴大了股東可以向公司出資的財產范圍;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募集設立方式;將一人公司納入公司法的調整范圍,允許一個自然人或法人投資設立一人有限公司。對其依法加以規范;等等。
完善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方面的規定。包括完善了股東會和董事會制度。充實了股東會、董事會召集和議事程序的規定;增加了監事會的職權,完善了監事會會議制度,強化了監事會作用;增加了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的規定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的忠實和勤勉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責任,作出了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
充實了公司職工民主管理和保護職工權益的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更充分地體現了我國公司立法的社會主義特色。
健全了對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機制,包括為保證股東的知情權,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查閱公司財務會計賬簿的規定等;
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或稱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2005年10月27日新聞發布會(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