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針對1993《公司法》的局限性尤其是重安全、輕效率;重防弊、輕興利;重管制、輕自治;重國有、輕民營;重倡導、輕操作的一系列弊端進行了大刀闊斧的改革。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勵投資興業的服務型公司法;是一部善待國有公司和民營公司的平等型公司法;是一部鼓勵公司自治的市場型公司法;是一部興利除弊兼顧的安全型公司法;是一部強化投資信心的護權型公司法;是一部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人本型公司法;是一部立法技術嫻熟的可操作型公司法。
―劉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
從修改的內容看,本次公司法修改主要集中公司法的兩大支拄制度上,即資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在資本制度上,新公司法體現了從片面強調資本信用到兼顧資本信用和資產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調整,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放松了對公司的過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設立的最低注冊資本數額,放寬了股東出資方式的限制,允許出資的分期繳納、取消了公司轉投資的限制,擴大了公司回購自己股份的情形。
在公司治理上,賦予少數股東股東大會的請求權、召集權和主持權,允許公司實行累積投票制,將股東的知情權落實到査閱公司賬簿,限制關聯股東及其董事的表決權,規定對公司決議持有異議的股東享有的股份收買請求權、公司陷于僵局時股東解散公司的請求權。董事、監事不履行職責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等。
在其他方面,新公司法還進一步明確了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股東享有股權的基本產權結構和產權關系;允許公司在董事長、執行董事和經理之間任意確定一人為法定代表人;確立了有限公司股權變動時以股東名冊記載為生效要件、以變更登記為對抗要件的股權認定標準;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和職工對公司管理的參與,規定了三分之一的職工監事的最低比例和職工董事的自愿設置;利用公司法與證券法兩部法律同時修改的難得機遇,科學地劃分了兩者的合理分工,消除了原有的立法沖突和交叉。而最為突出的修改則是對一人公司和法人格否認制度的完全承認和采納。
本次公司法修改有很多令人鼓舞和欽佩的突破和創新,最主要是以下兩點:
一是改變將公司法作為治亂的法、管理的法和國企改革的法等的片面認識,將其作為對所有公司法律關系進行調整的市場主體的法,應重視和強調的公司法重要的目標之一應是鼓勵投資,推動公司設立,促進資本市場發展和繁榮,并依此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個重要的突破是給公司以更大的自治空間,對公司法的強制性與任意性規范以合理界定。
參見《公司法修改專家談一訪公司法修改小組成員中國政法大學趙旭東教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0月27日通過的《公司法<修訂案>》,是對《公司法》進行的全面的修改完善。可以說,本次修改是完善我國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一步。同時,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有重大突破。主要體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是減少強制性規范,增加任意性規范。
二是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同時限制大股東通過擔保轉移公司財產。
三是確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或者公司法人格否認制度。
四是對禁止關聯交易作出原則規定。
五是降低公司設立門檻,使設立公司更加簡便,鼓勵投資創業。
六是加強對中小股東的保護。
七是確立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制度。
八是確立股東代位訴訟制度。
九是規定了解決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徑。
此外,這次修改還在其他一些方面有所創新和發展。
―摘自 中國人大網
作者:全國人大財經委法案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