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章制度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實施)
規章制度 第四條、第三十九條
告知義務 第八條
試用管理 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培訓服務期 第二十二條
競業禁止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員工兼職 第三十九條、第九十一條
違法責任 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勞動部《關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通知》
第四點
加快建立和完善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企業內部配套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分配、工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制度以及職工獎懲辦法等,并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職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聯系起來,促進工資能多能少、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形成。
其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