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商業賄賂的定義和特征
某醫院回扣案:某醫院從2000年元月至2001年5月,在藥品采購過程中,共接受對方單位給與的所謂的折扣50萬元,但這筆折扣收入只是廢了醫院財務帳的其他收入帳,而沒有計入反映藥品經營活動的藥品收入帳。
分析:涉案的50萬元折扣收入名義上為折扣,實際是回扣。回扣與折扣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明示入帳。明示入帳的是折扣,不明示入帳即帳外暗中則是回扣。這筆折扣收入并沒有明示入帳,因此是回扣,而非折扣。形式上這筆折扣收入入了財務帳,但入的是其他收入帳,而沒有入藥品收入帳,即沒有入能夠真實反映藥品購銷活動的藥品收入帳。因此這種入帳,從實質上講,還是帳外的,暗中的,根本不能視作明示入帳,也就不能把這筆收人視為折扣,就說,這筆收入是變相的回扣。因此,該醫院的行為是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定義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是以排斥競爭對手為目的,為便自己在銷售或購買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業務活動中獲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對人及其職員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許諾提供某種利益,從而實現交易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的主要方式
1現金、實物回扣;
2軟回扣,如高消費招待、提供出國機會或風景旅游觀光等;
3為對方安裝電話、包租手機、裝修住房等;
4為對方提供明顯可盈利的業務項目、物資批件及合同等。
回扣 折扣 傭金
折扣是在商品購銷活動中,賣方給買方價格上的優惠,如買方購物達到一定的數量,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折扣優惠。有的經營者則為了招攬顧客,借開業、店慶、節假日等機會打折扣優惠出售商品。打折銷售商品,是經營者的一種自主經營行為,只要不違反國家的政策、法規,不借機傾銷偽劣產品、坑害消費者,就是合法的,傭金是經營者付給中介人的一種勞務報酬,它并不沖減購銷雙方成交的商品價款。購銷雙方都可能會支付傭金,如中介人為賣方推銷商品,傭金由賣方支付;如中介人為買方購進緊俏商品,傭金則由買方的任何一方支付,它為促成買、賣雙方的商品交易提供住處創造條件并從中按比例提取傭金。目前正在蓬勃興起的經紀人行業,對促進商品交換,活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積極作用。收取傭金的主體只要是經過工商登記的具有經紀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并依法納稅,所得傭金也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2款的規定,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必須如實入帳。如果缺乏這種明示的手續,收、支的傭金、折扣就會成為非法性質。在實際生活中,商品交往中還存在著勞務費、咨詢費、信息費、手續費、顧問費、好處費等不同稱謂,判斷這些利益是否屬于回扣,應以回扣的四個基本特征進行衡量。
某醫療器械生產商賄賂案:某醫療器械生產商于2002年5月與某醫院簽訂了購置該公司生產的斷層亞秒掃描系統(簡稱螺旋CT機)的友好協議,約定該螺旋CT機單價58.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503.10萬元)及安排5名醫務人員出國考察。經查證,2003年3、4月,該公司以咨詢服務費、維修保養費名義,從進口代理商處提取人民幣25萬元匯給某貿易公司,再從該貿易公司分三次提取現金人民幣22萬元作為安排出國考察費用。2003年9月根據雙方約定,該醫院接受當事人邀請,安排了4名醫務骨干赴歐洲8國進行為期15天的旅游考察活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接到群眾舉報后,查證了上述事實,對當事人依法進行了處罰。
分析:本案中該醫療器械生產商為達到銷售其螺旋機的目的,借為對方提供出國考察、出國旅游機會之名,對該醫院進行商業賄賂。在現實生活中,商業賄賂手段雖然多種多樣,但究其實質,主要可以歸結為財務手段和非財務手段兩種,兩種手段又可再作細分。應當指出,在有些情況下,企業為了爭取交易機會或維持與客戶的良好關系,給客戶一些好處,這是允許的,但前提是要用正當、公開的方式,做到明示入帳,即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
商業賄賂的構成要件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或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一定數額。
4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商業賄賂的特征
隱蔽性強。商業賄賂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通過秘密的方式向個人或單位支付財物,其所支付的金額款項通常以偽造財務會計帳薄等非法形式進行掩蓋。
目的明確化。商業賄賂是經營者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望在經營活動中排斥正當競爭,獲取交易機會,從而將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銷售出去,或以更優惠的條件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手段多樣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查處力度的加大,商業賄賂的花樣不斷翻新,手段越來越隱蔽。經營者通常以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如經營者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貨幣、有價證券、物品、禮品、傭金、回扣等現金或實物,為對方單位中的有關人員提供國內外各種名義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賄賂等等。
商業賄賂法律責任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