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層解析--商業賄賂的產生原因、危害以及國內反商業賄賂的體制缺陷
商業賄賂的產生原因
唯利是圖是從事商業賄略的主觀動機。競爭,是市場經濟的靈魂,它始終激烈地存在于市場商品交易之中。一些參與競爭的經營者為了通過捷徑,取得比其他經營者更大的優勢,往往拋開應有的商業道德,違背正當的競爭規則,利用少數人的貪財心理,暗中以金錢或其他好處賄賂交易對方的負責人或對交易有影響的其他個人。
供求失衡是產生商業賄賂的市場條件。隨著經濟發展,我國的市場已由過去計劃體制下商品短缺的賣方市場,逐漸轉變為今天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品種數量繁多的買方市場。尤其在國外商品大量進入國內市場之后,現在已很難找出使用貨幣買不到的商品。眾多的貨物在供買方選擇之時,市場總會千方百計使商品循環流通,其中包括了合法與非法渠道。可以認為,商業賄賂是供求失衡狀態下,市場代謝的扭曲,然而,人們追求的供求平衡,只能是暫時的、局部的,供求矛盾卻是永恒的。
腐敗孳生是商業賄賂產生的社會基礎。在國外市場經濟運作方式不斷對我國經濟產生重大影響的今天,一些腐敗現象又沉渣泛起,不僅有的行業、部門靠山吃山,單位內的少數不廉潔者也利用職權,營私舞弊,搞錢權交易。在金錢發揮支配作用,有錢便能直接、間接地使鬼推磨的風氣下,商業賄賂現象必然適時而生,從事類似活動者便能輕而易舉地找到乘涼的大樹。
濫用優勢是當前商業賄賂的一個特點。現階段,在兩種體制交替之時,一些從事公益行為的單位和具有特定職能的部門,在附帶從事公益經營和行使管理職能權利時,往往利用其獨家服務的優勢,肆無忌憚地與供貨方串通,在貌似公平、合理的幌子下,大量獲取回扣。公益企業和具有特殊服務職能的部門,利用其優勢從事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活動,已引起社會的普遍不滿,同時也成為現階段商業賄賂的新特點。
商業賄賂,尤其是商業賄賂犯罪的巨大危害
―《淺析商業賄賂犯罪的成因及預防對策》載中國法院網
商業賄賂作為賄賂的一種表現形態,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規則,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既阻礙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破壞市場交易秩序,也使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阻礙市場機能的正常發揮,并成為經濟健康發展的瓶頸。
―破壞了競爭機制。市場競爭的正常目的,顯然是要求經營者在比商品質量、比價格、比服務的過程中,通過公平競爭,實現優勝劣汰,從而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而商業賄賂的出現,使正常的比質、比價扭曲為比回扣、比私下所得好處。這就造成價值規律不可能正常發揮作用,預期的市場目的也無法實現,還會助長其他違法行為,如對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起推波助瀾的作用等,構成了對其他誠實經營者的排擠和不公。若不制止,將使其他守法經營者對正當競爭喪失信心,并容易造成惡性循環。
―損害了公眾利益。盛行的回扣,出自于交易雙方的惡意串通,在給付和收取回扣的雙方都能取得可觀利益之時,被損害的,除國家利益之外,更直接的則是廣大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尤其在國有資產大量投入公益企業,以及如醫療衛生等特定服務行業,發生回扣以后的高價、髙額的服務費,最終必然由接受服務的公眾承擔。尤其是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市場后,老百姓成了真正的雙重受害者。群眾氣憤地稱那些包裝精美、價格昂貴的藥物為回扣藥;面對那些地基不牢、剛通車不久便返修不止的回扣路,轟然倒地的回扣樓痛恨不已。然而吃回扣藥、走回扣路、住回扣樓的多數還是廣大普普通通的消費者。同時,由于國有資產在某些行業中的投入和企業管理體制問題,以及與黨政機關干部千絲萬縷的聯系,群眾往往要將企業的回扣行為誤解為受到了政府的暗示或默許,由此影響到黨和政府的形象。群眾的不滿,直接關系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孳生了貪污腐敗。商業賄賂行為已經成為孳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由于商業賄賂行為的存在,企業經理、采購人員、供銷人員以及政府官員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中飽私囊,敗壞商業風氣,腐蝕了干部隊伍,影響了和諧與穩定已經成為了近年來經濟領域中犯罪現象的一個突出問題。
國內反商業賄賂的體質缺陷
一方面,法律明顯滯后,尤其是中國受賄罪主體范圍的狹窄,導致無法對現實中形形色色的商業賄略行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作為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除了國有企業和控股公司以外,各種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雖然既非國家工作人員,也非公司、企業人員,但同樣掌握一定的公共資源支配權,并可能利用這些權力尋租。比如大量醫療回扣案中牽扯的醫生收賄,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牽涉的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但他們卻難以受到現行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表現在執法過于寬松。由于行賄取證較難,對于賄賂罪的調查力度明顯偏弱,出現子公司在中國行賄逍遙法外,母公司在美國接受懲罰的尷尬局面就不可避免。
今后一個時期,中國將采取建立專門機構、完善政策、聯合出擊等多種方式,重拳打擊商業賄賂。不可否認,結合現實國情來看,反商業賄賂要取得一定成效,仍面臨著諸多現實難題。更主要的是,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范性文件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后,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
―《反商業賄賂需磨礪法律之劍》載中共中央黨校主辦《學習時報》第32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