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醫療事故問題淺析
案例一 孕婦訴醫院醫療賠償案
案情簡介:
原告系孕婦,于2003年9月8日因需要開具計劃生育證明到被告某醫院處檢查,同年9月26日到被告處初診,被告接診開出安宮黃體酮但沒有作妊娠試驗以排除妊娠。原告到GZ市保健院就診被告知安宮黃體酮對胎兒有致畸的可能,原告無奈作了人工流產手術,終止妊娠。本案訴訟過程中,被告請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經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該醫學會于2005年1月10日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確認原告該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被告承擔主要責任。被告不服,再次請求鑒定。法院遂委托省醫學會進行鑒定,該醫學會最后作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確認原告該病例屬于四級醫療事故,被告承擔主要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術后營養費,陪護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10000元,被告表示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后經法院主持,調解結案。
醫療事故的特點與難點
(一)醫療事故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構成要件:
(1)必須有人身損害結果。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四級,分別為一級:死亡、重度殘疾。二級:中度殘疾或導致器官嚴重功能障礙。三級:輕度殘疾或導致器官一般功能障礙。四級: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
(2)必須有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
(3)必須有因果關系。
(4)必須在主觀上有診療護理過失。判定醫療事故應堅持過失責任原則,過失是指:醫務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不良后果,卻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或因玩忽職守、瀆職造成嚴重不良后果。同時還必須考慮到醫療行為的特殊性。
(二)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倒置是醫療糾紛的舉證規則。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患關系并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就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患方要及時要求復印甚至封存病歷資料,封存引起爭議的藥品等實物,以防個別醫療機構篡改病歷、推卸責任;醫療機構更要依法聯系患方共同封存物品、及時委托檢驗、告知患方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尸檢等,以利于爭議的解決,避免不必要的爭執。
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的證明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做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三)醫療事故鑒定
2002年9月1曰國務院頒布實施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由醫學會對醫療事故進行鑒定。初次鑒定由市級醫學會組織醫學會組建專家庫,主持醫患雙方抽取專家進行鑒定。啟動鑒定的方式有三種:醫患雙方共同委托、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法院委托。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做出后,任何一方不服。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法院可以作為判決依據的,不是雙方當事人就醫學技術所提出的辯論理由,而是就該案件所做出的合理合法的鑒定結論。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2)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3)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4)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5)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6)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7)醫療事故等級;
(8)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案例二 崔某訴DD市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原告:崔某 性別:女 被告:DD市某醫院以案釋法一醫療事故問題淺析
案情簡介:
31歲的崔某在懷孕38周后感到腹部陣陣劇痛,來到了DD市某醫院就診生產。產科醫生檢查后經崔某同意,決定實施剖腹產手術。我上手術臺時,醫院已停電了,麻醉師打開窗簾,借助自然光線給我做了麻醉。兩個小時后醫院來電了,醫生才用上B超給我做術前胎心檢查。這個時候,胎心已由入院時的140次/分減弱為34次/分,醫生們立刻為我補了些麻藥之后開始手術。由于孩子在肚子里麻醉時間過長已經死了。第十二天,醫生在檢查刀口的時候告訴我,我再也不能有例假了,也不能生孩子了。
崔某認為自己的孩子死亡和子宮被切除,是由于醫院停電之后沒有及時轉院、延遲了救治時間而造成的。便以人體受到損害需要賠償為由,把醫院告上了法庭。在此之前,醫患雙方巳經當面把病歷等相關資料進行了袋裝封存。
法院受理此案后,醫院答辯稱對于家屬及本人已盡通知義務,崔某產后大流血,為保住患者生命,不得以切除了子宮。并稱孩子是在患者肚子里已經死亡,醫院在整個醫療過程中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請求法院委托市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鑒定。
此時,封存的病歷袋被打開過,其中的病歷有被后來改過的痕跡。由于醫患雙方對病歷有異議,市醫學會拒絕了對此作醫療事故鑒定。最后,通過法庭的努力調解結束了本案,但從中應該看到,最終醫院承擔了賠償責任,也就說明醫院是有過錯的,至少,醫院涂改病歷就是一個過錯。
醫療事故的處理程序
(一)院方做法:
(1)應逐級報告(個體開業戶直接報告當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可能引起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行為或者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的,應當立即向所在科室負責人報告,科室負責人應當及時向本醫療機構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報告;負責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的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核實,將有關情況如實向本醫療機構的負責人報告,并向患者通報、解釋。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生下列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導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為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2、導致3人以上人身損害后果;
3、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3)在事故發生過程中,發生或者發現醫療過失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1.妥善保管各種原始資料,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2.封存保留因輸液、輸血、注射、服藥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現場實物,以備檢驗;3.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部門。病員及其家屬可提出查處要求;4患者死亡,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曰。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
(二)患者做法:發生醫療事故患者要及時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査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當事人還要及時提出醫療事故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