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轉載,聲明“侵刪”就可以了嗎?
文\張凱
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助理
當下,自媒體平臺已是百家爭鳴,但由于自媒體加入門檻低,網絡侵權越來越突出,尤其是微信公眾號,為了提高閱讀量,必須每天推送新鮮的資訊和圖文,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眾號都具有原創的能力,于是復制粘貼就成為了多數人的必備武器。這些機智的“搬運工”為了避免侵權,往往都在文章中聲明“圖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但是做出這樣的聲明,就真的不侵權了嗎?
2016年7月25日,被告創娛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某某樂園網”上發布一篇文章,其中使用了一張圖片作為文章配圖。后,原告全景視覺公司瀏覽被告的微信公眾號時發現該圖片為自己享有著作權的攝影作品,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自己對涉案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著作權權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訴訟中被告辯稱:
一、被告沒有實施侵害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涉案文章并非自己的公眾號原創發布,而是轉載自其他平臺,且已經注明了文章來源,因此被告并非侵權人。
二、被告沒有主觀過錯。其對每一位成功關注微信公眾平臺的用戶都會發出“聲明:部分資料來自網絡,我們致力于保護作者版權,如涉及侵權,敬請原作者直接聯系我們后臺刪除。”的提示;另外,文章下面也提示說明,“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本案中,被告創娛公司的抗辯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第一,認為網絡轉載不侵權其實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即如果在微信公眾號上直接轉載相關圖文,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應認定為侵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
如在文章中聲明“圖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恰好表明使用人使用該圖文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因此,擅自轉載網絡圖文應當屬于侵權行為。雖然這些事情在我們身邊經常發生,也很少見到有人被起訴侵權,但是該聲明其實沒有任何法律意義,之所以沒有發生訴訟糾紛并非不侵權,而在于此類侵權行為的維權成本高,責任主體很難被找到等因素。
第二,網絡轉載侵權且一般不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12種合理使用情形,同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也在此范圍內規定了8種網絡環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如滿足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要求使用行為與作品的正常使用不沖突,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但網絡上直接轉載圖文一般具有一定的商業宣傳目的,與權利人使用作品的方式相沖突,所以一般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第三,網絡轉載根據使用行為的不同可能侵害多種權利。
在網絡轉載時根據對原有圖文使用行為的不同,對作者著作權的侵害權利種類也有所不同。如若將他人作品標上自己的名字或將圖片水印擦除進行轉載使用,則可能會侵害作者的“署名權”;如對網絡圖片進行PS操作任意歪曲或對文章進行篡改,可能侵害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如將網絡圖片或文章進行編排,匯集成新作品,則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匯編權;如果轉載的圖片主要是他人的肖像,還可能導致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即使是沒有進行任何修改的轉載使用,也侵害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因此,網絡轉載且聲明“圖文來源于網絡,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并沒有法律意義,未經著作權人授權擅自轉載,仍然屬于侵權行為,上述案例中,法院也認定被告主張網絡轉載行為不侵權并無法律依據。因此,網絡轉載如果具備法律明確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條件;否則對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均應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如果既不符合著作權合理使用情形,也未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則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作為微信公眾號的小編,如果簡單的做“搬運工”很可能惹禍上身,那該怎么辦呢?首先,要提高自己的創造力,日常生活中多拍照,積累相關素材或創意,這樣在推送內容時才可以“下筆如有神”,也能很好的避免侵權了。其次,如受條件所限沒辦法使用原創作品時,還可以使用已申明無版權問題的圖片或內容。最后,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他人作品的,建議可以與作者提前聯系,取得相關授權。總之,圖文雖小,侵權則大,我們鼓勵大家要堅持原創,盡量避免發生侵權糾紛。